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强网络治理的国际合作,加快互联网安全立法,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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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14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互联网安全政策与法律国际研讨会在津召开。学者表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强网络治理的国际合作,加快互联网安全立法,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必经之路。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跨越了国别、空间等条件的限制,形成从局部到全球的网络群落,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完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体系成为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中国信息安全》杂志社副社长秦安认为,当前网络空间面临着新的挑战,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数字鸿沟”不断拉大,网络监听、网络恐怖主义等成为全球公害。中国作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一部分,应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用中国智慧助力人类发展。
秦安提出,首先,应当深化、细化“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概念,紧抓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体系,寻求全球网络治理体系的变革。其次,应熟悉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运行模式,以社团组织的方式积极参与其中。再次,树立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典范,聚焦遏制网络犯罪,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树立典范。最后,应坚持“网络中国、繁荣世界”,以网络经济的不断增长,提升中国在全球网络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此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加强信息网络的“南北合作”。发达国家要在资金、技术、经验、硬件设备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也要因地制宜地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数据安全是核心
由于其开放性、共享性,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的集散地。如何加强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安全成为此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
天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教授张兮认为,隐私泄露问题是研究大数据安全的重要切入点。他表示,在大数据安全问题上,应当平衡数据分享利益与数据安全风险之间的关系。
“大数据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安全问题,数据生产者和数据掌控者之间的割裂关系是重要隐患。”张兮表示,数据生产者可能是我们每一个人,但个人并不能完全掌控自己的数据,这就造成很多监管缺失的机构可能随意使用。应当让数据生产者知道数据的流向、存储地点和用途,并且确立标准说明数据的可控性和安全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认为,互联网为社会治理方式带来了诸多变革,但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个人隐私。新技术监控本质上就是大数据应用管理,应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制。这种规制包含以下方面:对技术监控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制;对收集涉及个人信息技术监控行为的规制;对技术监控收集个人信息储存行为的规制;对技术监控获取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的规制;对技术监控获取个人信息删除行为的规制;对大数据引用行为的规制。
完善法制是保障
当今世界各国都注重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和保障本国的网络安全,依法惩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充分反映出我国用法律保障网络安全的决心和成就。
“制定互联网法律必须以尊重互联网本身的规律为前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既要对传统法律进行完善,又要有重点地推进互联网专门立法,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管制,应围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展开。随着传统传媒表达方式的变化,对互联网信息的管制方式也应与时俱进。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表示,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应建立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完善我国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以及进口网络产品和软件的审查制度。网络应急保障制度应当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网络应急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有关政府职能机构、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单位。
孙佑海提出,除设立必要的网络安全法律之外,还应建立一套高效运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制,依法整合互联网相关机构的管理职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网络信息管理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尤其要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的执法部门,完善各个主管部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中的主从关系和协同配合机制,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