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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差别征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 9省份下月起开征水资源税
2017年11月29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北京11月 28日电(记者吴秋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2月 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关键词: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税;地下水税额;水资源节约;征收;发布;税务总局;吴秋余;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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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 吴秋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试点实施一年多来,运行平稳有序,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促使特种行业转变取用水方式。同时,改革试点总体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根据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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