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安徽:科技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低于70%
2017年09月30日 14:55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合肥9月 30日电(记者水金辰、汪奥娜)记者从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最新修订的《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提出,科技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从原细则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其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首期可达90%。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安徽省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 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据了解,新修订的细则还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做出探索性改革。允许横向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成果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细则规定,对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

关键词:科技成果;奖励;成果转化;转化收益;细则;科技人员;修订;团队;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所有权

作者简介:

  新华社合肥9月30日电(记者水金辰、汪奥娜)记者从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最新修订的《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提出,科技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从原细则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其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首期可达90%。

  修订后的细则指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对于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安徽省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据了解,新修订的细则还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做出探索性改革。允许横向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成果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细则规定,对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人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可与单位约定自行运用实施、享有转化收益。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贾伟)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