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宿迁将交通、水利行业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2017年07月14日 16:49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江苏网7月 14日讯7月 13日,记者从宿迁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宿迁市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将重点推进交通运输、水利建设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全面实现建设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根据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特点,我市规定可以建设项目或者标段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费暂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的1%缴纳。我市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同时,参保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工伤保险;参保;施工;农民工;职工;支付;宿迁市人社局;合同

作者简介:

  中国江苏网7月14日讯 7月13日,记者从宿迁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宿迁市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将重点推进交通运输、水利建设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全面实现建设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新建建筑工程项目161家,参保161家,参保34483人;在建项目累计304家,已参保项目304家,参保8.6万人,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参保率均达100%……这是我市启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后所取得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我市将范围扩大到交通、水利行业。

  根据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特点,我市规定可以建设项目或者标段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费暂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的1%缴纳;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暂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我市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同时,参保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本人意愿一次性支付,最大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孙龙)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