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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就“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04月23日 16:43 来源:新华社 作者:付光宇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天津4月 23日电(记者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网上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 7日。暂行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天津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

关键词:互联网;停放;押金;属地管理;征求意见稿;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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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天津4月23日电(记者 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网上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7日。

  暂行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市场主导、属地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共12条,对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运营企业、使用者的各方责任,发展原则、车辆登记、企业运营规范及管理、使用者行为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监管与违规处罚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天津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速看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暂行办法明确,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

  此外,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施划工作,并做好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对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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