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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逃缴拒缴停车费或将纳入信用记录
2017年04月11日 16:42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于明山 潘子璇 字号

内容摘要:【新民晚报·新民网】北京市法制办今天对外公布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审稿规定,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或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居住区私设地锁最高处罚5000元根据送审稿,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关键词:处罚;城市管理;居住区;计时;违法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纳入北京市;停车场;罚款;拒缴停车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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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新民网】北京市法制办今天对外公布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审稿规定,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或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对违停车辆进行“双处罚”

  送审稿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除实行限时临时停车场外,应当24小时开放。

  送审稿还规定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的“双处罚”制度。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居住区私设地锁最高处罚5000元

  根据送审稿,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新民晚报驻京记者于明山 通讯员 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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