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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03月06日 21:35 来源:央广网 作者:徐志强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沈阳3月 6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日前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该厅日前正式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转学、休学、辍学进一步明确要求。据介绍,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关键词:学生;休学;学校;特殊教育;管理办法;监护人;辽宁省教育厅;户籍;徐志强;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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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沈阳3月6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日前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该厅日前正式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转学、休学、辍学进一步明确要求。

  据介绍,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原则上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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