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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出台意见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
2016年07月29日 20:22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7月 29日电为使集体林权流转顺畅,切实避免“乱象”,国家林业局29日发布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意见明确,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同时,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流转;林地;集体林权;意见;界定;国家林业局;抵押;入股;出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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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为使集体林权流转顺畅,切实避免“乱象”,国家林业局29日发布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意见称,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意见明确,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意见强调,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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