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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防止医疗机构“以械补医”
2016年05月05日 06:0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白阳 字号

内容摘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拟修订防止医疗机构“以械补医”。国务院法制办4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防止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械补医”。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配置规划,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配置。

关键词:配置;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械补医;配套设施;使用;监督;诊疗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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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拟修订

  防止医疗机构“以械补医”

 

  据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白阳)明明去看普通小病,却被要求去做“高科技”检查,诊疗费动辄几百上千元,这种现象今后有望得到遏制。国务院法制办4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防止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械补医”。

  送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大型医用设备按品目实行分级配置许可。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配置规划,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配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评估,规范其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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