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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节 法官:《聘用书》不等同劳动合同
2016年05月01日 23:10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莹 字号

内容摘要:小孟2013年底入职一家图文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发生争议,小孟要求图文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田璐分析称,法院认为,该《聘用书》上并无孟某的签字,其中虽列明有孟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亦未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田璐表示,国家法律规定对孕期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食品饮料公司认可秦某怀孕的事实,故其应举证证明秦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方能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饮料食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对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键词:劳动合同;聘用;休假;法院;解除;劳动者;小班;请假手续;法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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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聘用书》不等同劳动合同 奖励假不替代法定年假

 

  央广网北京5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是国际劳动节,重视用工权益是对劳动者最诚意的致敬。北京三中院去年全年新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3044件,占全部民商事二审案件的20%,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群体性诉讼突出;因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竞业限制、职业培训、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等问题引发的案件曾出不穷;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为劳动者释疑解惑。

  小孟2013年底入职一家图文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发生争议,小孟要求图文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官司打到法院,图文公司主张小孟入职时公司已向她颁发了《聘用书》,等同于《劳动合同》。对此法院如何认定呢?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田璐分析称,法院认为,该《聘用书》上并无孟某的签字,其中虽列明有孟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亦未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其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图文公司关于《聘用书》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图文公司应支付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小班2011年6月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助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小班要求律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小班主张他工作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时间共计11天,而律所称,律所曾组织小班所在的团队集体休假,安排小班于2012至泰国度假7天、2013年至北戴河度假5天,其所应得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对此,法院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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