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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劳动者如何合法维权?
2016年05月01日 21:26 来源:新华社 作者:刘懿德 字号

内容摘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应予保护被告刘林自2013年到原告广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间,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原告也未为被告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官提醒,带薪年休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个人申请或合理安排带薪休假,如不能及时安排休假,也要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维护并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休假;原告;被告;工资;法官;支付;用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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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1日专电 题:基层法官:劳动者如何合法维权?

 

  近年来,“讨薪”“维权”已成为老百姓热议的话题,也是令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归纳总结了在日常审理工作中较为常见的劳动者维权案例,通过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案件的分析解读,提醒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应支付双倍工资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压阀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不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其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即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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