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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揭秘“终身监禁”如何界定
2016年04月19日 08:34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叶晓楠 字号

内容摘要: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其中,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受贿;贪污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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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终身监禁”适用哪些情形?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其中,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贪官判死刑、死缓、终身监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梳理新的《解释》,一系列热点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受贿1万元即可被追刑责

  去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在《解释》中,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据裴显鼎介绍,《解释》从两方面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据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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