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关键词: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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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这些“坑妈”方式挺普遍
1.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
3.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
4.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名为“照顾”实为降低收入,迫使本人提出辞职;
5.以不相应减少孕妇、产妇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等方式让其辞职;
6.一些女性在“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高压工作或经常出差、长期加班。
怀孕,生孩子,本该是件幸福的事。可在宁波做销售的苏女士,在和同事分享怀孕消息的5天后,就被单位炒了鱿鱼。第二个月,她的社保也停了。“三八”节前夕,她找到宁波市总工会寻求援助。
宁波市总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徐丽萍说:这是非常典型的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的例子。“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关于“三期”的咨询近乎爆棚。二孩政策很美,相对的,女职工的正当权益更应受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