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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校车安全监管无盲区 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
2016年03月04日 18:47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王原  字号

内容摘要:校车安全监管无盲区《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3月 1日起实施大众日报济南讯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 3月 1日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校车安全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校车安全运行,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根据校车运行实际,建立了“三段式”责任衔接机制,在《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学校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学生。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我省《办法》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对许可的条件、材料、程序、时限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教育、公安、交通三部门在许可过程中的审核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安全管理;校车安全;运行;学校;监管;山东省;学生;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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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监管无盲区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大众日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3月1日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校车安全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校车安全运行,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

  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有关主体的义务,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车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在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机制”中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校车运行及管理相关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职责、义务界分。根据校车运行实际,建立了“三段式”责任衔接机制,在《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学校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学生监护人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我省《办法》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对许可的条件、材料、程序、时限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教育、公安、交通三部门在许可过程中的审核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五章对校车驾驶人的准入在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提供的责任部门进行了细化,这些细化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校车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准入的操作性,推动校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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