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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今实施 关乎你的房子车子的归属
2016年03月01日 15:45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字号

内容摘要:物权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7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后,今天起开始落地实施。有房有车的小伙伴要认真研读,一旦没看清形势,你的房子、车子可能易手他人。

关键词:登记;房子;车子;预告;机动车;不动产;物权法司法解释;所有权;抵押;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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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司法解释今起实施

  关乎你的房子车子的归属

 

  物权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7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后,今天起开始落地实施。有房有车的小伙伴要认真研读,一旦没看清形势,你的房子、车子可能易手他人。

  预告登记能不能防止一房被二卖?

  房屋交易实践中,存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于是有时会出现这样一幕:房屋开发商本来是把房子卖给了张三,但后来眼看房价一路飙升,于是又将这套房子卖给了李四,结果引发张三和开发商及李四打起了官司。

  物权法为了保护张三的权利,有了预告登记制度,也就是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在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不当倾向。

  对此,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中,张三一旦预告登记了,开发商再把房子卖给李四(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是无效的

  二手车的前债主找来要车抵押咋办?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类情况:张三将自己的轿车卖给李四,款已经付了但还没来得及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这时张三的债主王五找到李四说,张三欠其钱要求用这辆车做抵押,这时,车子该怎样处置?

  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近年来,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二手交易随之大量增加,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程新文说,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也就是说,法律这时优先保护李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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