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权力体系通过重新分化与组合实现自我优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科学选择。人民监督与反腐总揽:监察权定位清晰化监察权定位清晰化是其配置科学化与运行法治化的前提,而权力体系的准确把握又是监察权定位清晰化的基石。权力并不是为了分化而分化,而是原有权力已经不足以发挥社会所需的功能,权力为了维持自身的有效运转,不得不分化出一些新权力以填补功能缺憾,就像监察权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其他权力监督腐败的乏力一样。监察权配置是指赋予监察委员相应职权,以使监察权发挥预先设定之权力效能,实现腐败监督之目的的权力配置过程。外部平衡与内部平衡:监察权运行法治化监察权运行法治化是其定位清晰化的落实和配置科学化的保障。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督;平衡;分化;检察机关;反腐败;监察权配置;权力体系;宪法;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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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获得国家规范层次的认可。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权力体系通过重新分化与组合实现自我优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科学选择。
人民监督与反腐总揽:监察权定位清晰化
监察权定位清晰化是其配置科学化与运行法治化的前提,而权力体系的准确把握又是监察权定位清晰化的基石。待试点成功、陆续修法并全国推广之后,监察委员会将拥有新的宪法地位,这便需要准确把握新型国家权力体系。新型国家权力体系始终遵循宪法,即权力在宪法框架下的持续分化、不断整合与趋至平衡,其中分化是开端,整合是过程,平衡是结果。在整个权力体系中,必须清晰认识到,监察权来源于人民,监察是人民监督,监察的目的是反腐制度化。
监察权首先作为人民监督而存在。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一样,监察权也是由主权分化而来,为人大选举产生的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所行使。这反映了“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监督权力”的社会主义本质,彰显了“人民监督”之本质。以人民监督为自身定位的监察权与其他监督相比,体现出了自身的独特优势:其一,监察监督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与行政监察的主体依附性相比,监察监督独立于政府机关,因而也使人民监督更具有效性。其二,监察监督具有资源的综合性。与检察监督的力量有限性相比,监察监督整合了零散的监督资源,故而更能发挥人民监督的优势性。其三,监察监督具有实体与程序上的规范性。与纪检监察的导向性相比,监察监督强调依法、全面监督,依法处理,能够凸显人民监督的法律性。
监察权其次作为反腐总揽而存在。“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是监督执法机关”。这说明了监察权反腐总揽的定位。该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阐释,具体阐释如下:一是权力产生的规律。权力并不是为了分化而分化,而是原有权力已经不足以发挥社会所需的功能,权力为了维持自身的有效运转,不得不分化出一些新权力以填补功能缺憾,就像监察权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其他权力监督腐败的乏力一样。二是监察权的监督规范基础。监察权是法纪执行监督权,即是全方位监督法律与党纪执行情况的权力,其权力基础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党纪。三是监察权的监督范围。监察权具有全方位的监督功能,覆盖全体公职人员,客观上对所有公权力机关形成监督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