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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阅读是法学教育的"正确打开方式"
2017年07月12日 13: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国兴 字号

内容摘要:正是在经典思想家准备好的基础框架当中,我们才能着手思考“法律”这一核心素材及其与法律人这一“教”、“育”主体的关系,我们才有讨论法学教育之属性及其实践目标的分析方式。法学教育首先是公民教育从法学教育的实践目标看,法学教育首先是公民教育,其次才是职业教育。着重专业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技能培训的职业教育不能型塑法律人的法治人格和法治能力,无法培养具有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法治公民,更无法使未来的法律人经由自主反思和批判形成对法治中国实践的认同。因此,法学教育的公民教育面向强调通过经典阅读,型塑法科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理性精神、人本观念等独立的法治人格和法治思维方式,突出责任、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形成法治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形成尊重多元价值的气度。

关键词:法学教育;经典;公民教育;法律人;法治实践;分析;思考;阅读;技能;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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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在经典思想家准备好的基础框架当中,我们才能着手思考“法律”这一核心素材及其与法律人这一“教”、“育”主体的关系,我们才有讨论法学教育之属性及其实践目标的分析方式。

  法学教育首先是公民教育

  从法学教育的实践目标看,法学教育首先是公民教育,其次才是职业教育。约翰·杜威说过:“教育必须首先是人类的,然后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地传递法律知识,它与法律人的道德能力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因为法律人阐释、运用法律和推进法制改革的角色要求他们“具有宽广的胸襟、博大的胸怀,而不仅仅是狭隘的技匠”(麦考密克语)。

  然而,一些法学教育者将法学教育定位为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教育,忽视其“完善精神品格”的公民教育面向。这种功利化、工具化的导向致使法科学生成为“专业上的巨人,德行上的矮子”。他们既对现行法律建制与法治实践的合法性缺乏必要的内心认同和确信,又对现行法律建制与法治实践的正当性缺乏自觉的反思和批判;他们既无法对法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消费主义文化和异化现象保持清醒的认知,也无法从学理的角度审视现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局限性,更无法超越法学专业去思考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等终极性问题。

  着重专业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技能培训的职业教育不能型塑法律人的法治人格和法治能力,无法培养具有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法治公民,更无法使未来的法律人经由自主反思和批判形成对法治中国实践的认同。职业教育所具有的技能性特点必须受制于公民教育的伦理属性,以培养公民德性为旨归的公民教育可以矫正职业教育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唯专业论倾向。因此,法学教育的公民教育面向强调通过经典阅读,型塑法科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理性精神、人本观念等独立的法治人格和法治思维方式,突出责任、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形成法治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形成尊重多元价值的气度,养成“德行上和专业上的法律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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