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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立法
2017年04月20日 07: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琳琳 字号

内容摘要: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战略做出了新部署。《保障法》是政府积极承担文化服务和保障功能的行政基本法,更是中国政府尊重和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实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基本原则的人权立法。《保障法》的颁布,与上述文化立法构成了宪法统率下的文化人权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和落实了宪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要求,将政府维护文化权利的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以立法形式确立公共文化权利的相关方针和政策。

关键词:人权;保障;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服务;立法;政府;文化活动;中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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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战略做出了新部署。《保障法》是政府积极承担文化服务和保障功能的行政基本法,更是中国政府尊重和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实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基本原则的人权立法。从人权保障和政府义务的角度解读,《保障法》具有六项中国特色。

  第一,《保障法》以国内立法形式遵循和履行国际人权公约。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中国作为该宣言的发起国,与其他签约国共同遵守宣言规定,包括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实现文化方面的权利”。始终认为,人民充分享受的人权,包括文化权利,这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梦想和各国努力达到的目标。1966年颁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集中宣示了一系列基本文化权利,成为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权发展的重点领域。2001年,中国加入该公约,并将尊重人权确立为中国国家基本价值观和发展目标之一。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人权建设道路上,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自1991年,连续26年发布的人权白皮书、制定的三个人权行动计划,都高度重视公民文化权利,展示并总结中国在文化人权方面的新成就、新进展和新突破。因此,《保障法》的出台,不仅是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更显示出中国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的尊重,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践行公约承诺,在人权保障方面体现大国担当精神。

  第二,《保障法》以单行立法形式体现宪法保障文化权利和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广义文化权利概念和保障文化权利的基本要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项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四十七条,指出公民拥有文化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文化创造工作。《保障法》颁布前,文化领域立法仅有文化传承保护方面的《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相关的《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著作权法》,没有全局性法律。《保障法》的颁布,与上述文化立法构成了宪法统率下的文化人权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和落实了宪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要求,将政府维护文化权利的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以立法形式确立公共文化权利的相关方针和政策。

  第三,《保障法》体现“五位一体”的中国人权观。关于人权的范围和构成,有两种不同的代表性观念。一是以西方国家为代表,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出发,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强调政府尊重人权,限制公权力过度干预。二是以《公约》签订国为代表,认为人权具有更为广阔的边界。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外,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权利。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秉持第二种观念,认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现阶段的主要人权,基本公共文化权利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布局后,更将文化权利融入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战略,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人权观。《保障法》的颁布,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推动文化权由应有人权上升到法定人权,为进一步成为实有权利提供法律支撑,推进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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