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因此,法官群体必须精英化、职业化、专门化,相应的法官数量应当“少而精”,否则就难以保证其精英性和高素质,难以大幅度提升其地位和待遇,也难以确立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此即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逻辑起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职能不分,尤其是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等主体间的职能混同,致使法官也要承担大量的本应由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规律既然司法辅助人员对于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如此重要,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司法辅助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如何设置司法辅助人员?如何配置司法辅助人员?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建构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司法辅助;法官助理;制度;员额制改革;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法院;司法事务官;审理;法官与
作者简介:
司法活动是极具专门性的专业行为,掌管司法的法官不仅需要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而且还要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训练。因此,法官群体必须精英化、职业化、专门化,相应的法官数量应当“少而精”,否则就难以保证其精英性和高素质,难以大幅度提升其地位和待遇,也难以确立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此即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逻辑起点。
司法辅助人制度: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前提
从司法规律的层面而言,法官行使的权利是审判权,这一权利的核心就是依法律程序,在控(诉)辩双方质证、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于此,必须为法官行使权利建立一种司法辅助制度,即通过司法辅助人员分离出与审判权无关的事务,让法官心无旁骛地从事专业性的审理和裁判工作。唯有如此,法官们才能持续地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的一线法官被堆积成山的案件压得喘不过气来,不堪重负。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职能不分,尤其是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等主体间的职能混同,致使法官也要承担大量的本应由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其二,多数法院司法辅助人员严重不足,使得法官不得不被动地承担大量辅助性事务;其三,实践中的法官,尤其是院、庭长等领导型法官尚需承担司法之外的社会工作、政治任务等事务,导致办理案件的一线法官名额被挤占或者办案时间被挪用。
基于此,借助本轮司法改革的契机和员额制改革的东风,认真地对待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套改革成为一项重要课题,这是上述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性因素。
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规律
既然司法辅助人员对于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如此重要,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司法辅助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如何设置司法辅助人员?如何配置司法辅助人员?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建构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