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从19世纪末,日本人参照《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制定出其本国的民法典以来,德、法民法典在整个东亚民法学界的地位简直视同《圣经》的新、旧约在西方国家的地位一般。差异之一:立法时代《韩国民法典》是在20世纪60年代,二战刚结束,韩国面临着如何摆脱日本殖民阴影、尽快树立独立国家形象的紧迫压力下制定的,时机非常特殊,客观上没有可能像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或者明治时期的日本那样,就“是否要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1998年我国启动了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民法典草案,而后作出决定,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关键词:法典立法;现代化;日本;国民法典;韩国;编纂;制定;法律;中国;民法典情结
作者简介:
意大利哲学家詹巴蒂斯塔·维柯在他的著作《新科学》中写道:学术的领域可分为神学、哲学、法学和历史学。他的这种学术分类是牛顿主义和柏拉图主义的结合,认为学术领域可以分为含政治学、法学、民族学等的文化科学和含文学、宗教学、语言学、历史学等的精神科学。19世纪新康德学派的李凯尔特认为,一般法则的定位是自然科学,所运用的是“一般化”的方法,将事物的价值与其一次性的不反复的个别性联系起来进行选择;而记述的科学则被归入文化科学,运用的是“个别化”的方法,以便记述特殊的事件。按照先哲们的此分类,法学学科则可以划入文化科学的学术范畴,其在追求科学之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各类文化的相对性和特殊性。本文对中韩两国的民法典立法的比较研究,大致也缘于对法学这一学科普遍性和相对性的思考。
相似之一:历史渊源
中韩两国地理上相近,同源于东方文化背景,在法律和文化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近代以前的韩国和中国民法都同源于东亚法。“东亚法”主要是指近代以前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以古代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而来,包含了古代的中国法、日本法、朝鲜法、安南法、琉球法、暹罗法等。尽管东亚各国(地区)的传统习惯各有不同,但其主要法律制度都是以古代中国法为母本发展而来的。体现在法律形式上,也是普遍沿用中国古代法的“律”“令”形式。而从立法和法律观念的视角,也能看出中韩两国的民法处处显现儒家思想的深刻烙印,务求天理、国法、人情相通。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以社会稳定与人际关系和谐统一为其重要的价值追求,民法领域更是如此。韩国法律在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因此传统韩国法律长期受到中国法律的深刻影响,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韩国法律的深远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相似之二:民法典情结
东方人向来有一种正统的观念,在法律传承上也讲究法统。自从19世纪末,日本人参照《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制定出其本国的民法典以来,德、法民法典在整个东亚民法学界的地位简直视同《圣经》的新、旧约在西方国家的地位一般。学界通常将这种现象笼统称为“民法典情结”。如果单就近代的民法典而言,这种情结由日本人首开先河,中韩两国则相继效法。中韩两国民法典的立法及其近现代法律的发展,源自以上共同的“民法典情结”,亦称之为法典驱动主义。法典驱动主义似乎是外力驱动所必然造成的后果。有学者根据是否缘于社会自身力量的内部创新,将法制现代化划分为“内源性”和“外源性”两种模式,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欧洲各国法律;而中韩两国的近现代民法显然走的都是外源现代化道路,跟欧洲各国截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