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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仪之邦”到“依法治国”
2017年05月01日 08: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小红 字号

内容摘要:“礼仪之邦”是古代中国礼治文明的产物,是中国数千年享有的美誉,是我们为之自豪的传统。但是,今天我们应该关注并理解当时情急之下的反思批判,难免夸大了古代礼与近代法的矛盾,难免将礼推向法的对立面,因而也就难免破坏中国固有法的体系,这便造成了近代中国“礼消法长”的发展格局。中国古代一脉相承的三代之礼、历代立法时的“沿波讨源”、古代欧洲的传统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长期”所扮演的“合法性角色”(葡萄牙法学家叶士朋言)都证明了法的发展与传统必然、必须连接的规律,证明了法所必定带有的文明烙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近代以来反思的反思告诉我们,摒弃礼法“对立”思维的束缚,以古今“会通”的思维借鉴古人的法智慧是当前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历史基础和文化保障。

关键词:中国;依法治国;批判;反思;法律体系;文明;文化;古人;欧洲;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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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仪之邦”是古代中国礼治文明的产物,是中国数千年享有的美誉,是我们为之自豪的传统。

  “礼”渗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在数千年的传承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战国至西汉时完成的儒家经典著作“三礼”——《周礼》《仪礼》《礼记》,既是对周人“制礼作乐”历史的追记,也是人们对现实及未来社会美好向往的寄托。其体现出礼仪之邦的风范:典章制度发达,社会共识高度统一。由《周礼》发展而来的“典”,无论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唐六典》,还是洋洋大观的明清《会典》,被学界誉为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典”。其严格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官员的编制、职能及管理。鉴于此,甚至有学者认为,如果说古代欧洲的法律体系是以“民法”为主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则是以“官吏法”(行政法)为主的。无论如何,绝不是“以刑为主”的——而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却是近代以来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由《仪礼》发展而来的不同层级与地域的服饰、乘舆等各项制度、各种风俗、迎来送往的礼节、官箴书、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构成了日常生活中规范人们言行的“法”。因此,“知礼”与否,在礼仪之邦中不仅关系国家王朝的兴衰,更关系宗族的兴旺发达与每一个人的荣辱成败。正如孔子告诫:“不学礼,无以立。”由《礼记》发展而来的历代对礼及儒家经典的解释,将“闻道”作为人生的追求,将复礼或遵礼作为人生的信念,使社会形成了高度的是非善恶共识。法家“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的主张在汉以后儒学主导的正统思想中也有着一席之地,这正是礼仪之邦中礼治文化包容性的体现。

  近代西来的“法”与古代中国的“礼”,尽管在表现形式与内容上有着诸多不同,但相通甚至相同之处也并不匮乏。学贯中西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在辨正西“法”的概念时,格外指出:“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为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令一国之必从者,通谓法典。至于不率典之刑罚,乃其法典之一部分,谓之平涅尔可德(Penal code),而非法典之全体。故吾国《周礼》、《通典》、《大清律例》、《皇朝通典》诸书,正西人所谓劳士(Laws)。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侔也。”又言:“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然而,严复所处的那个时代,正是欧风美雨涤荡世界的时代。在“保种救国”的国家民族生死存亡关头,中国近代的思想先驱首先需要承担起的是反思批判传统、实现古代法向近代法转变的历史责任。反思与批判,促进了中国法由古代向近代的转化,也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但是,今天我们应该关注并理解当时情急之下的反思批判,难免夸大了古代礼与近代法的矛盾,难免将礼推向法的对立面,因而也就难免破坏中国固有法的体系,这便造成了近代中国“礼消法长”的发展格局。当我们回观近代以来礼、法的发展时,不难发现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无处不在的古代之“礼”,其丰富的内涵在近代社会变革中逐渐萎缩,其从“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的“朝纲民纪”蜕变为言行举止得体的“礼貌”而已。礼在治国中的核心地位、在社会意识中的主流地位、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已然让位于内涵不断丰富起来的“法”。在被动的由古代向近代的转化过程中,传统的淡化与失落成为无法避免的代价。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徐道邻在总结民国时期法制得失时说:“我国现行法制,多接受外国法,而于中国法源,未甚措意。以故实施有年,终未能尽适国情。如债权法不及‘会’、物权法不言‘老佃’及‘先买’、商法不言‘铺底’。”总结近代以来礼法变迁的得失,简言之,“得”在于能够面向世界;“失”在于情急中矫枉过正,误解了传统。

  法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法的成长和发展若缺失了传统的动力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恩格斯断言:“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慧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为人所公认,同样又为人所必需这种状况为前提的。”恩格斯的断言,表达了对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尊重。致敬前人是每一个时代前行与发展的基础和资本。中国古代一脉相承的三代之礼、历代立法时的“沿波讨源”、古代欧洲的传统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长期”所扮演的“合法性角色”(葡萄牙法学家叶士朋言)都证明了法的发展与传统必然、必须连接的规律,证明了法所必定带有的文明烙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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