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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中国法理学的道路
2017年03月08日 08: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屠凯 字号

内容摘要:据此讨论,所谓“中国法理学”,举其荦荦大端而言,可以有两种理解。先假设存在一个知识体系——“法理学”,如果国人成功加入了这个学术传统,即可谓“中国法理学”之新生。先假设存在一个“中国的”学术传统,如果任何人在此传统下成功建立有关“法理”的知识体系,即可谓“中国法理学”之再造。选择第二条道路,其难处在于,所谓“中国的学术传统”本身现已如镜花水月,面目模糊。因中国古今学说与占据西方主导地位的新分析法学明显不同,国人每每愿将前者等同于后者在西方的理论对手,可谓另一种“西学东源”、“老子化胡”之论。如果真有“中国的”制度,它也只不过是为中国学术传统和国人经验所接受、扬弃的制度,正如“中国的”工具也只不过是经国人使用、调试的工具。

关键词:中国法理学;学术传统;中国传统;学说;制度;汉语;分析;国人选择;法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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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曾有一场关于“中国法理学”生死问题的讨论。据此讨论,所谓“中国法理学”,举其荦荦大端而言,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可称为“中国的法理学”。先假设存在一个知识体系——“法理学”,如果国人成功加入了这个学术传统,即可谓“中国法理学”之新生。其二,可称为“法理的中国学”。先假设存在一个“中国的”学术传统,如果任何人在此传统下成功建立有关“法理”的知识体系,即可谓“中国法理学”之再造。

  选择第一条道路,其易处在于,作为学科建制的“法理学”在西方已有很长的发展过程,而20世纪中叶以来,以新分析法学及其理论对手为代表,愈加圆熟。如果国人通过翻译佳作或者亲炙师说,掌握了这套话语,那么“中国法理学”便呱呱坠地矣。而难处在于,现有的“法理学”知识体系生长在以英语为主的西欧语文之上,面对与中国不同的实定法体系,始终依靠着两希文明的古典和宗教文本,其在汉语中的不可译、不可通、不可说之处甚多。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唯有运用分析或者诠释方法,将现代汉语和中国法律仔细整理一番,制作出一个和西方模板有同有异的术语表来。届时“中国法理学”才算得上“妾身”已明。

  选择第二条道路,其难处在于,所谓“中国的学术传统”本身现已如镜花水月,面目模糊。科举被废除,中国传统学术失去制度依托,“累累若丧家之狗”。后经以“打倒孔家店”为嚆矢的新文化运动,更被判定要为中国的整体落后负责,呜呼哀哉。加之,全球面貌日新月异,古典思想、地方知识似乎变得无助于大众理解广漠宇宙和复杂人生。即便所谓“中国的学术传统”存在,其能否应对这个新局面也是问题,可谓另一种“儒门淡薄,收拾不住”。但选择第二条道路,其易处也在于,如果“中国学术传统”得以确立,那么凭此概念化、理论化其所遭遇的现代法律,风行草偃。

  选择第一条道路,必须说明分析方法应用于汉语和中国材料是可行的、正当的。近代以来,对此的负面认识层出不穷,甚至相信汉语、中国材料自始即不适宜“分析的”处理,国人的“脑筋”清奇古怪。实际上,宋明以来的许多理学作品具有鲜明的分析色彩,罗整庵所谓“联比而贯通之,以究极其归趣,遇奥涩处,间亦附入注语,以畅其义”即是代表。而与传教士接触后,西方受几何学影响的写作方式更传入中国,戴东原或为例证。讲究条理和推衍,对于国人而言说不上什么难事。只不过,西方逻辑学、语言学早发,围绕“法律推理”所积累的知识和技术,其体量之大、成就之高,已不允许“重新发明车轮”。国人选择此路,当亦步亦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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