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部分“小事闹大”诉告以及有效的司法应对方式,不仅有助于化解复杂疑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完善。二)部分“小事闹大”诉告及司法应对的价值,有促进法律完善和司法发展的作用当事人的“小事闹大”诉告策略触及社会秩序的核心,国家的有效应对是社会治理的重点所在,两者的博奕是官民共同有效处理“情理”与“法律”关系、共同寻求有效处理多元纠纷解决途径的关键所在。注释:①本文所谓“小事闹大”诉告是指纠纷当事人试图通过把纠纷闹大以便最后的解决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告策略,主要表现为将小纠纷弄成大纠纷、将民事案件酿成刑事案件、将个人案件弄成群体案件、将地方纠纷弄成全国性案件、将已了结的纠纷重新挑起等等。
关键词:司法;小事;纠纷;知县;原告;应对;审理;调解;档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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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小事闹大”为诉告策略,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面对这一现象,以清代司法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司法所采取的应对方式主要有四类十种:一是洞察“闹”情之后“不准”,包括书面审查后直批“不准”、讯问调查之后“不准”;二是警示化导,让诉告者知难而退、识趣而止,包括对诉告者的风险警告和劝谕教化;三是还原“真相”,严格司法,包括对案件的慎重审理、依法调解、移审和发审;四是情法变通,能动司法,包括移法就情、为民作主、官批民调。传统司法应对“小事闹大”诉告的模式并非都是“大事化小”。部分“小事闹大”诉告以及有效的司法应对方式,不仅有助于化解复杂疑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完善。
关键词:小事闹大/起诉/清朝/司法/策略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以“小事闹大”为诉告策略①,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或因口角而捏为惨杀;或以闻殴而妄控屠抄;田产交关必曰豪侵势霸,坟茔被动辄称掘冢抛骸;告人命则以投缳溺水者诬为打死谋杀,赖婚姻则以明媒礼娶者指为奸占强夺”;“讼棍扛唆,借词挟诈,种种恶习难以枚举”,乃至“有老幼男妇拦舆泣诉者,其迫切之状似有冤抑之情,而接阅呈词,尽系户婚细事”(冕宁县档案局藏:冕宁县清代档案:雍正十二年巡府院下发宁远府冕宁县告示,轴号3,卷号26-21)。传统“小事闹大”诉告策略及其司法应对的话题,在中国可能因2004年徐忠明教授发表《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1]一文而成为正式的学术话语。“小事闹大”诉告策略的传统形式,笔者曾作过较为系统的考察和梳理,将这些形式总结为:诬告(谎状)、夸大案情、越诉、上控、聚众控告、缠讼、自残自杀、械斗、假冒功名、装神弄鬼、重新挑起纠纷,以及多种形式并用的复合方式等十余种[2]。至于古代中国对“小事闹大”诉告的司法应对问题,学界罕见专门或系统研究,论述呈碎片化态势②。有鉴于此,本文将考察和梳理传统“小事闹大”诉告的司法应对方式或策略。为了避免过于疏阔,本文的考论将作两点限制:第一,时段限于清代一朝(变法修律以前),清代是古代中国数千年司法经验与智慧集大成时期,有助于观察传统社会司法状况;第二,所用原始材料主要限于清代司法文书或诉讼档案,例如黄岩档案、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南部县档案、冕宁县档案、宝坻县档案等等,这类文献相对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司法样态。
据笔者考察,清代司法应对“小事闹大”诉告的方式主要有四类十种,以下一一析论之。
一、洞察“闹”情,“不准”
“准”是清代司法术语,即官府受理案件。清代官吏刘衡说:“状不轻准,准则必审。”[3]110“准则必审”说明“准”是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清律规定,州县官遇到词讼,原则上是不得拒绝的③,但事实上州县官不可能做到“有告则理”,甚至批驳者多、受理者少。至于对那些“小事闹大”诉告,司法官在洞悉其情之后,更可能批示“不准”、“碍难准理”等。“不准”成为清代司法官应对“小事闹大”诉告最常用的方式。
清代地方官对诉告的“不准”分为直批“不准”、调查讯问后决定“不准”两种情形。所谓“收词准否,惟当视其词之虚实……凡雇人代告、包告及刁伪显然者,原可当下斥责或即释逐。若呈内情节原委一时不能即明,不妨俟退堂后查明方批(不准)”[4]401。著名知县王凤生说:“所收呈词逐张查问,如系旧案,只阅粘单所载前批与现呈有无续添情节,报窃、追租等案略观大意,不必深求。惟新呈必须穷源竟委,讯其大概情形。……倘事不干己,藉端讹诈,即予责处,取具遵结,所控决不准行。或事关重大而情有可疑,必待严加盘诘者,则以其词权置一边,令其人起立阶下,俟本卯呈词收毕,再行提讯。”[4]402很多“小事闹大”诉告就是在这两种情形下“不准”的。下面对这两种“不准”情形稍加申论。
(一)书面审查,直批“不准”
这是说仅从诉状即可看出“小事闹大”情形,可以直接批示“不准”。此等情形即上面所谓“刁伪显然者”、“事不干己,藉端讹诈者”、“无词证无凭据者”之类。同样是“不准”,有的司法官批词简洁,例如樊增祥对一起越讼案的批词仅四字“胡说,不准”[5]3,有的则有一番“批驳”。兹就后者择要例述如下:
重新挑起远年旧案,不准。咸丰十一年(1861)台北府淡水厅吴宽厚在十年前与林阿均发生债务纠纷,现在状告林阿均“负嵎欠抗,任讨不还”,请求官府“核案催差,添拘集讯”。同知周式濂的“批词”是:“钱债细故,本不应日久缠讼。此案兜停催十年,事已寝息。尔系案□□,何得混控呈渎,殊属刁健,应照例注销,以清案牍。”[6]120~121
谎状不准。同治十二年(1873)四川省保宁府南部县何均朝、何均弼二人具控寡妇李氏被人嫁卖。知县批:“查夫亡再醮例所不禁。且尔等系李氏前夫何人?是否同宗?未据叙明。所呈显系搕索不遂,捏词控告。不准。”(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正堂清全宗档案:案卷号6-397)
恃妇搀渎④,不准。四川省宁远府冕宁县民妇陈廖氏出头具告被告无端侵占其田,知县批示:“着即饬令尔夫到案,以凭讯断,毋得恃妇搀渎,自取罪咎”;“即着尔夫赴案候质,毋得恃妇出头代为呈诉”[7]。又直隶省顺天府宝坻县知县有批词云:“该氏既有夫男,因何不亲来县具控,辄令年轻妇女出头呈告,其中难保□全不实不当,不准。”[7]
缠讼不准。光绪四年(1878)浙江省台州府黄岩县蒋德赠一个月内三次控告吴显德等偷窃自己黄牛并“诱禁殴抢”等情,知县全批“不准”。三次批词分别是:“情词扭捏支离,显有不实不尽。着即自向理还,毋庸率请捉返”;“前呈业已批理,毋再架词耸渎”;“披览词讼,遇有呈词支离,衡情批驳。乃尔竟再三架耸,晓渎不休,明系讼棍伎俩。实堪痛恨。特斥,仍不准”[8]261~262。又例如光绪十一年黄岩县监生石联渠与胞兄石安标发生屋间道路通行纠纷,石联渠两次起诉,中间石映霞两次反诉,欧阳知县均“不准”。其中对石联渠两次控告的批词为:“石安标系该监生之胞兄,东边古路即使应归该监生承管,被安标特强移设,该监生亦应邀公正族戚妥为调理。乃率请提究,实属荒谬。此斥”;“同胞兄弟同室操戈,本县叠次批斥。为区区小事犹敢率请究惩,实属荒谬。此后如再晓渎,定将具呈者先行惩治以儆□□切切”[8]295。
民案以刑案起诉者,不准。在清代,奸情是犯罪行为,属于刑案,以奸情诉告涉及奸情的财产纠纷是“小事闹大”诉告策略之一。光绪十一年(1885)黄岩县“林扳洋等呈为因奸荡产求饬禁推事”一案中,原告控告已故堂兄之妻“周氏不守妇道,私与贴邻朱国法苟合成奸,甚至荡化遗产”,请求对其堂兄林谷祥之产业“查明细号,注册禁推,以全遗产”。本案本以奸情起诉,却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引起知县警觉,认为原告有“藉词图霸伊夫遗产”的意图,故批词为:“今呈请禁推,难保非藉词图霸伊夫遗产起见。不准。”[8]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