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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伦理视域下公德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
2016年08月05日 09:31 来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曲蓉 字号

内容摘要:在以事物世界为媒介的公共生活和以法律、习俗、礼仪等维系的公共交往中,身体获得前所未有的移动和行动的自由。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权利的实现与边界是公德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因此,对公德研究基本问题的深入思考有助于理解公德的核心内容,也有助于实现公德所包含事实命题向价值命题的逻辑演进。空间不仅为道德行动和伦理关系提供了客观环境,而且空间的范围和结构可以规制并维系特定社会的伦理关系,空间范围的扩展和延伸将逐渐瓦解传统伦理关系结构、重构新的伦理关系,时空压缩更是通过削弱身体与空间的联系造成人际关系的疏离。[10](P42)权利也是公德研究的重要概念,权利的实现与边界是公德研究的另一基本问题,关于公德价值内核的研究需建立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理解之上。

关键词:生活;实现;私人空间;利益;存在方式;伦理关系;意志行为;公德研究;交往;五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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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相较于传统五伦,公共空间中新伦理关系具有“之间”的特质。在以事物世界为媒介的公共生活和以法律、习俗、礼仪等维系的公共交往中,身体获得前所未有的移动和行动的自由。与此同时,国家通过权力话语将身体及其机能进行规制,陌生他者身体的社会压力以及个体自我对他者身体的敏感度都对身体的自由进行了限制。权利标明了个体在公共空间中的位置,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这种关系的承认态度。权利有绝对的理由要求其得以承认并实现,但权利的实现也要求划定权利的边界。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权利的实现与边界是公德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公共空间/公共空间伦理/公德/身体/权利 

 

  苏格兰启蒙哲学家休谟主张道德上的善恶“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P510)他否定了由“是”、“不是”推出“应该”或“不应该”的论证逻辑,否定了从经验命题推出价值命题的合理性。根据“休谟法则”,公德的善恶标准无法通过当今时代公共空间中接连出现的“小悦悦事件”、飞机刻字、毒奶粉、暴力让座等社会现象直接推导出来,因为其中涉及了一个未得到证明的由事实到价值的跨越。这一结论的合理性在于,公德研究应该探求公共空间中道德现象的本质而不能就事论事。但问题是如果不考虑任何经验事实,我们也很难想象为何公德具有不同于私德的价值诉求和善恶标准,难道后者不正是由公共空间特有的经验事实所决定的吗?因此,问题的关键应当是确定构成公德基础的公共空间特有的根本性经验事实为何。杨国荣教授认为,“道德本质上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道德的价值根据并非外在或超然于人自身的存在;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善的追求在于实现人存在的价值。”[2](P67)同样,公德的善恶标准建基于人在公共空间中特有的存在方式之上。这是公德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将公德所包含的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相统一的关键。

  人的存在方式归根结底是“与他人共在,并由此建立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2](P24-25)。人的存在方式有两种形式:身体与权利。身体是人作为肉体、感性的部分,标志着人的自然属性;而权利代表了人所具有的社会历史内容,标志着人的社会历史性。公共空间的共享使传统五伦关系向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进行转型。个体通过身体和权利寻求在公共空间中的恰当位置,确立与他者身体和权利的关系,提升对他者身体和权利的道德敏感度,并以此确认和实现自我。个体在公共空间中的存在方式蕴含了价值诉求,这构成了公德的价值基础。因此,对公德研究基本问题的深入思考有助于理解公德的核心内容,也有助于实现公德所包含事实命题向价值命题的逻辑演进。

  一、公共空间伦理

  空间是一个地理学范畴,但空间对伦理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空间不仅为道德行动和伦理关系提供了客观环境,而且空间的范围和结构可以规制并维系特定社会的伦理关系,空间范围的扩展和延伸将逐渐瓦解传统伦理关系结构、重构新的伦理关系,时空压缩更是通过削弱身体与空间的联系造成人际关系的疏离。①近代以降,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开启和不断深入,影剧院、图书馆、公园等公共建筑的兴建,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逐渐分离;公共事业的发展、公共财产增加扩展了公共空间范围;工厂、学校由作坊、私塾逐渐向社会组织转向,标志着传统私人空间向现代公共空间转型;铁路、公路、电报和电话等新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应用不仅构筑了新的公共空间,而且进一步转变了公共空间结构。公共空间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迅猛发展最直接的影响是大量的陌生人、“不知名的第三者”[3](P68)的出现——超市里的售货员、公交车中同行者、影剧院的观众。这些陌生人涌入社交圈子冲击了传统社会的五伦关系网络,使五伦丧失了规范和调节功能,新伦理关系应运而生。

  要完整概括公共空间的新伦理关系需要比较其与五伦的差异,确立区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中伦理关系之标准。五伦是私人空间中基于血缘、亲缘以及地缘等建构的亲密关系,是全人格的交往关系。亲密和全人格并非是对五伦的美化,而是强调五伦隐含着一种“温暖、信任和敞开心扉”,[4](P5)又不设界限的交往想象。公共“不仅意味着一个处于家人和好友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还意味着这个由熟人和陌生人构成的公共领域包括了一群相互之间差异比较大的人”。[4](P21)在公共空间中,陌生人是新伦理关系的主体。陌生人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涂之人”[5](P79)或路人,也是指超出家庭亲密圈子的群体或者说公众,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扩展至以往世代、未来世代的人以及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因此,称作陌生他者更为恰当。相较五伦,公共空间伦理关系的核心特质可以概括为“之间”。[6](P143)为了防止相互倾轧,身处公共空间的个体不能直接进行接触,与他人保持既联系又分开、具有“之间”特质的伦理关系相当重要。“之间”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以物理形态存在于其间,能够产生特定共同利益的事物世界构成的之间;一种是无形的之间,无形仅意味着缺乏物理形态的媒介于其间,但法律、习俗、礼仪等将代替成为媒介物。②相应地,公共空间的新伦理关系包括两种形式:以物理形态的事物世界为媒介建构的公共生活和以法律、习俗、礼仪等无形媒介建构的公共交往。

  公共交往是公共空间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由于陌生他者之间缺乏血缘纽带、情感联系、文化认同,不可能也无需进行亲密、信任、温情而又不设界限的交往,更应呈现作为公众的自我或者说仪式中的自我。因此,桑内特将这种交往称作公众关系。桑内特将公共世界与戏台进行类比,将公众与演员进行类比。演员的身份性认同实际上发挥了去私人化的功能。他认为人是带着某种私人世界的印迹进入到公共空间之中的,演员的身份性认同有助于消除私人生活特有的身份、经历、见解,将“人类的本性和社会行动分离”,[4](P151)让角色与行动而非人性在公共空间中得以显现。因此,在公共空间中,个体并非不具有人格和情感,而是应按照其在公共空间中扮演的社会角色培养无内外差别的社会性情感,以尊重自主、平等和规则意识的方式进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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