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摘要:在时效立法上,我国应当采取分别立法模式,于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于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例如,《奥地利民法典》在第三编(人法和财产法的共同规定)第四章(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规定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西班牙民法典》在第四卷(债与合同)第十八集(时效)规定了取得时效(占有和其他物权的时效)和诉讼时效.综合上述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诉讼时效期间有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之分,其中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和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关键词: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法典;民法;立法模式;参见;时效制度;抗辩;所有权;普通诉讼
作者简介:
摘要 :在时效立法上,我国应当采取分别立法模式,于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于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不宜改称消灭时效,应继续采用诉讼时效的称谓。诉讼时效应区分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分别确定为3年和20年。
关键词: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时效期间
作者简介:房绍坤(1962- ),男,汉族,辽宁康平人,烟台大学校长,法学院教授。烟台 265400
时效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时效特别是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规定,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就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提出拙见,以期为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助益。
一、时效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比较法考察
在域外民法上,时效通常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通说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消灭时效。①在民法典中如何处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关系,涉及时效的立法模式问题。对此,域外民法上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统一立法模式,即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民法典中统一加以规定,并设立时效通则(一般规定)。因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差别,统一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潘德克顿式民法典中,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于民法典总则编。例如,《日本民法典》在第一编(总则)第七章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设置了时效总则。在法学阶梯式民法典中,因不存在民法典总则编,故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民法典的某一部分。例如,《奥地利民法典》在第三编(人法和财产法的共同规定)第四章(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规定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西班牙民法典》在第四卷(债与合同)第十八集(时效)规定了取得时效(占有和其他物权的时效)和诉讼时效,《阿根廷民法典》在第四卷(物权和对人权的共同规定)第三编(因时间的经过而取得或丧失物权和对人权)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智利民法典》在第四编(债的通则和各类合同)第四十二题(时效)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菲律宾民法典》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第五题(时效)规定了取得时效(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时效)和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