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最大化地追求、实现话语权威和司法公正,可以运用法学和各相关学科的知识成果,从各层面上优化法律语言,改革法律语言作品,冲破语言“牢房”的樊篱,强化其“载体”功能。以上三点,是就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而言的,既体现了法律语言对司法公正的工具性(记录、负载作用),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对法律语言的依存性(司法公正存在、显现于法律语言中并藉法律语言而传播、交流)。
关键词:法律语言;司法公正;语言作品;文书;优化;改革;法律文化;牢房;要素;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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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当代,我们运用法律语言的终极目标,在于树立法律语言话语权威,实施法治,实现司法公正。法律语言在物质和人类心理诸层面存在严重的局限(“牢房效应”),这些局限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充分发挥。为了最大化地追求、实现话语权威和司法公正,可以运用法学和各相关学科的知识成果,从各层面上优化法律语言,改革法律语言作品,冲破语言“牢房”的樊篱,强化其“载体”功能。
法律语言是全民语言的一种社会变体,是为顺应法律活动的需求,经过长期磨砺而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藏而不露的力量。在人类进入法制社会之后,因一字之差、一语之误使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的结果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诸多事例不能不使人感慨、惊叹。因此,人类对法律语言的特殊关注也就成了一个超时空的、永恒的主题。历代的法律语言,正是统治阶级或主流社会通过法律对全民语言进行干预、施加影响的结果。任何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必得依赖某种权威或霸权。而真正的权威不是建立在武力或暴虐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话语权威的基础上。因此,真正的权威总是一种话语权威。历代统治阶级往往试图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霸权以维护特定社会的法律秩序。这也正是古往今来诸多统治者、政治家重视法律语言的真正原因。从历史角度考察,法律语言是一个随法律制度的滥觞而产生,随法律制度的沿革而发展的语体范畴。
在当代,法律语言是指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监狱诸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中介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中按照法定程序,就具体案件或法律事务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书面语言和上述主体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口头表述语言。法律有赖于司法、执法机关等国家机器的运用,法律语言则是保障和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法律语言具有实施法律,进行法律活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国家法制建设水准等作用。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律语言已成为法制和法律文化成熟的象征,也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运用法律语言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施法治,贯彻和实现法律所设计的价值目标,即司法公正。
一、法律语言的两重性:司法公正的载体,也是司法公正的“牢房”①
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并不难以理解。如上所述,法律语言是一个法学范畴,人类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要通过法律语言来显示和兑现。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载并传承着法律文化,推动法律文化的发展。作为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也是法律文化精髓的司法公正,当然要以法律语言为载体,通过法律语言来彰显、弘扬。
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司法公正的密不可分、水乳交融的联系加以正视和认同。而这种联系,在笔者看来是双重的。
一方面,法律语言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对此,虽然否认者不多,但不能说认识已很充分。所谓“载体”,负载之躯体也。法律语言有负载司法公正的功能,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但这种承认,大多停留在表层,即仅仅看到法律语言负载司法公正而达到体现、记录司法公正。而笔者认为,这种记录、反映司法公正的功能,仅仅是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载体的静态功能。
法律语言负载司法公正尚有其动态功能的一面,这就是以法律语言推进、呼唤、传播司法公正。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律文化的交流、传播、移植,但并没有认识到法律语言的这种动态功能。事实上,就其处理的事务而言,从“民间鸡虫得失”②到国家、群体、个人之间的根本权益之争,无不要求法律语言作品依法制作,都在呼唤、推进和传播司法公正。当代,我国许多公开的法律语言作品,已经远不止在法庭等诉讼场合发挥其作用,而是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广泛传播,其传播、推进司法公正的动态功能更能发挥到淋漓尽致。事实上,法律语言负载司法公正的静态功能终究还得通过法律语言交流、传播的动态功能来实现。总之,法律语言对司法公正这种法律文化积极要素的负载功能,首先是动态的,其次才是静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