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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语言的语体特点
2016年06月24日 16:06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作者:褚宸舸 字号

内容摘要:一、引论立法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它虽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完全独立的语法体系,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殊要求,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二、立法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性日常语言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进行交流时经常使用的话语系统。虽然立法语言广泛使用多种指代形式,但为求得立法语言准确的效果,尽可能减少歧义与纠纷的产生,在立法语言的指代中,应尽量使用同形指同和零形式指同,减少或避免使用指代词指同、同义词指同、统称词指同、局部同形指同和其他指同。二)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自身的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表现。3.模糊性立法语言的类型模糊性立法语言可分为绝对模糊和相对模糊。

关键词:立法语言;词汇;法律语言;使用;法学;词语;生活;确定性;表达;语言是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从语体意义上而言,立法语言是专业性与通俗性、准确性与模糊性两对矛盾的统一体。法律术语来源于日常用语,并有其长期存在的现实合理性。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努力值得提倡,但通俗化以不损及法律表述的准确性为前提。准确性的要求是明确、统一、逻辑严谨、中性庄重、简明凝练。模糊性是语言的基本属性,从法律调整的类型化方式来看,立法语言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模糊性立法语言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有多种类型。在接受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前提下,要重视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和法律解释。

  关 键 词: 立法语言/语体特征/专业性/通俗性/准确性/模糊性 

  作者简介:褚宸舸,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西安 710063)

  

 

  一、引论

  立法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它虽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完全独立的语法体系,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殊要求,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因为非语言因素(交际领域、目的、对象和方式等)的不同,语言产生了一定的音调、词语、句式、修辞方式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综合称之为语体。

  我国较早对现代立法语言的语体特征进行研究的专论,是梁启超先生1904年发表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其提出“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言之”。①

  我国当代学者对立法语言的特点进行了较多研究:有的概括为明确易懂、简洁扼要、严谨一致;有的提出准确无误、凝练简明、严谨周密、庄重肃穆和朴实无华;有的从权威性、逻辑性、庄严性等方面对立法语言进行探讨;有的主张立法语言具有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和严谨性四大特点;还有人认为立法语言具有准确肯定,简洁凝练,规范严谨、庄重严肃和通俗朴实等基本要求,有人提出立法语言具有明确、肯定,通俗、简洁,严谨、规范等特征。②在我看来,当代学者已有的研究不足之处有二:

  一是,未区分立法语言的语体与文体,而是从整体上混沌的来论述立法语言的特点或特征。众所周知,语言学中有语体与文体之分。文体就是所谓文章体裁或文学体制,是因为人们书面交际中思想主旨、思维方式、写作内容、表现方式、目的对象与作用功效等不同而形成的文章不同样式。语体仅仅涉及语言形式,文体不仅研究文章的语言形式,更关注文章的结构形态和审美形态层面,例如文章选材、立意、组织结构、表现方法以及作者的思想情感、学识才能、民族气质等问题。语体属于语言学的范畴,文体属于文章学的范畴。③语体作为语言的逻辑视域,隐含着我们对生活乃至政治的姿态。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言,“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各有其语言天地。各行各业以至一家一户,也有它的语言天地。”④通过对立法语体符号表征的专门考察,无疑对我们深入理解现代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尚缺乏法理上的抽象与提升。因为未区分语体与文体,研究者对立法语言特征之概括,给读者缺乏一定逻辑性和层次性之感。不仅仅简单的罗列,而且这些罗列似乎还可以置换顺序。已有研究及其不足为本文从语体角度详细考察立法语言的特征既奠定了基础,又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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