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法律术语外,最有研究价值的是法律常用词。一、法律常用词的界定及与法律术语的区别法律常用词是指不具有专门的法律指称意义,不进入法律概念知识本体,但具有明确而相对固定的法意表达功能和专门的法律表达意图的词语,也称法意表达功能词。法律常用词“通过”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与法律事物与之对应,但在法律文本中,它却被用来表示某种法律文件或法律事项,在经过讨论或表决后而被初步确定有效的结果,这种法律意图的表达用法是稳定而成规律的,这就是我们说的法意表达功能词。二、法律常用词的研究价值法律术语是法学本体和司法解释的重要研究对象,复杂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关系都凝聚在术语的定义中。
关键词:法律术语;中止;研究;法律常用词;立法文本;语言;词汇;法意;表达;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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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法律术语外,最有研究价值的是法律常用词。根据法意表达功能,将其分为语篇连接词、法意具指词、书面语体风格词、情态词、模糊限制词、介引对象词、近义区别词、高频法律术语构成词(素)八类。准确掌握法律常用词的用法可以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关 键 词:立法语言/法律常用词/法律术语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山东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法律术语定名与传播中的语言规范研究”(项目编号:J12WE06);山东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对比研究”(项目编号:SDYY11147)。
作者简介:王东海(1971- ),男,山东烟台人,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教育部汉语辞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烟台 264025)。
法律语言是法律内容体系的载体。法律语言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其规范准确运用是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法律词汇是法律语言的基础和核心。在“语义三角”中,[1]法律词语与在思维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现实世界的客观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严密的指称和标记关系。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典型的法律语体标记词——法律术语外,还有一类法律常用词有重要的法意表述作用,我们称其为“法律常用词”。以前立法技术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术语,对这些常用词有所忽略,产生不少问题。本文重点描写这些常用词的类别以及其法意表达功能。
一、法律常用词的界定及与法律术语的区别
法律常用词是指不具有专门的法律指称意义,不进入法律概念知识本体,但具有明确而相对固定的法意表达功能和专门的法律表达意图的词语,也称法意表达功能词。
法律常用词具有两个特点和界定标准:一是常用性;二是表达法意的集中性和专指性。理论上,广义的法律常用词是包括基础法律术语的,而狭义的常用词与法律术语相对。本文研究狭义的法律常用词。
从狭义的角度看,法律常用词与法律术语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律术语均具高强度的专业性,与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是法律知识本体(ontology)的重要组成要素,可以是某个层次的节点,也可能是叶子终端,[2]是法律知识框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法律常用词不能进入知识本体,无法律概念和事物的关联性,它们只是辅助表达法律行为,它们在普通语域也是高频词,但在法律语域中,它们具有独特而稳定的法律意图表达用法。例如:法律术语“通缉”,指的是“通报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紧急措施”。它虽然也有普通语域的普通词的用法,但在法律语域中却是典型的法律术语,是“刑事诉讼法”知识本体的重要组织部分,是“通缉”法律框架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行为指称者,严格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类型。法律常用词“通过”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与法律事物与之对应,但在法律文本中,它却被用来表示某种法律文件或法律事项,在经过讨论或表决后而被初步确定有效的结果,这种法律意图的表达用法是稳定而成规律的,这就是我们说的法意表达功能词。总之,法意表达功能词实际是一种词汇用法归类,而法律术语是一种知识归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