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内容提要:法律语言研究应当以立法语言为重点,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直接服务于立法活动为主要功能。《2008年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研讨内容及论文要求》告诉我们:“法律语言规范库是指经过规范化了的法律语言数据库。法律语言学者的优势在于粗通法律、精于语言,如果能够建立立法草案送交法律语言学者审校的制度,法律语言学者又掌握以软件形式编制的立法语言规范导引审校服务系统,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一定会明显提高。三、立法语言规范导引审校服务系统建设要点按照《2008年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研讨内容及论文要求》, 2007年年会研究的重点还包括法律术语的规范、法律语言语法规则。
关键词:法律语言;立法语言;研究;服务;语言规范;常用句式;界定;劳动合同;数据库;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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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律语言研究应当以立法语言为重点,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直接服务于立法活动为主要功能。法律术语产生的规则以及术语界定应当包括创设新的法律术语、吸纳改造其他行业术语、借用民间现成的日常语三种情况。立法语言的条款句式规范应当侧重于明确规范的对象、确定主体的资格、设定权利义务、规定救济手段与罚则四个方面的应用研究。
关 键 词:立法语言/法律语言规范库/审校服务系统
作者简介:汤啸天,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目前,法律语言研究者正在着手建立“法律语言规范库”。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语言规范库的倡议的确具有实用价值,但当前最为紧迫的研究课题之一是明确该项工作的理论定位,找到实现其社会服务功能的路径。
一、“法律语言规范库”抑或“立法规范技术服务”
《2008年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研讨内容及论文要求》告诉我们:“法律语言规范库是指经过规范化了的法律语言数据库。”那么,建设“经过规范化了的法律语言数据库”的标准是什么?实现这个“规范化”的主体是谁?“规范化”的规范是什么?如何使法律语言“经过规范化”?经过“规范化了”的法律语言就一定规范吗?诸如此类问题,笔者作为法律语言学的“票友”,建议不采用“法律语言规范库”的提法,而应称之为:立法语言规范技术服务系统建设,简称为“立法规范技术服务”。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
(一)法律语言研究应当以立法语言为重点
法律语言本身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学界的通识是:“狭义的法律语言专指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广义的法律语言则包括立法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法律理论语言,是法律行业主要构成者所使用语言的全部”。①法律语言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中的语言现象,在法律活动中使用的法律语言显然是以立法所确定的语言为基准的。法律语言的研究应当以立法语言为重点,立法语言规范化的程度较高必然会带动司法、执法语言的规范化。立法语言的失当意味着调节社会生活的工具失准或者出现不应有的“出厂误差”。立志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学者与其在法律语言广义说的范围内勉强“统吃”,不如在法律语言狭义说的范围内做一点自己能做、也能够做好的“小事”,为立法语言的规范化提供导引、审校等实实在在的服务。既然有人说“语法学,无法学;语用学,无用学”,那么,法律语言研究者就更应当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让语言研究在规范立法语言等实践核心环节取得突破。
(二)法律语言研究应当以服务立法活动为主要功能
胡范铸教授曾指出:“任何言语行为都是有一定规则的。这种规则有两类,一是构成性的规则,一是选择性的规则。传统修辞学研究的,比较多的可以归为选择性的问题。如修辞格,一种言语行为用不用比喻,用哪一种比喻,是可以选择的。但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构成性的规则。”②就立法时的语言应用而言,主要和首先考虑的不是修辞格,而是任何严格遵循构成性规则,以避免立法宗旨被扭曲、条文的含义被误解。我国目前的立法活动尚处在绝大多数立法草案由行政管理部门起草的阶段,未来的趋势是委托立法的比例还将逐步增加。但是,无论是部门起草还是专家起草,绝大多数法律草案的起草人都是法学专业人员,其语言学知识都是不够充分的。法律语言学者的优势在于粗通法律、精于语言,如果能够建立立法草案送交法律语言学者审校的制度,法律语言学者又掌握以软件形式编制的立法语言规范导引审校服务系统,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一定会明显提高。按照以直接服务于立法活动的社会功能,确定立法语言规范导引审校服务系统的建设原则和建设方案,实属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