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陈述基本不外两种功能,即对事物情况的描述作用,和对自己关于某种事物在情感方面的表达作用,所以陈述也就有描述陈述和评价陈述之分。因此,相应的也可以将这两种陈述的语句本身,分别称为描述命题和评价命题。所谓描述命题,即描述陈述表达的命题,也就是陈述事物自身情况的命题。所谓评价命题,即评价陈述表达的命题,也就是关于事物情况的某种评价的命题。它传达的主要是陈述者对某件事情或某种现象的评价。
关键词:描述命题;事物情况;评价标准;分歧;事物自身情况;陈述表达;描述陈述;传达;情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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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基本不外两种功能,即对事物情况的描述作用,和对自己关于某种事物在情感方面的表达作用,所以陈述也就有描述陈述和评价陈述之分。由于命题都是通过陈述句这样的形式表达的,因此,相应的也可以将这两种陈述的语句本身,分别称为描述命题和评价命题。因命题的性质不同,它们的作用也不同。
所谓描述命题,即描述陈述表达的命题,也就是陈述事物自身情况的命题。这类命题,传达的是关于客观事物情况是如此或不是如此这样的信息,表明事物自身情况就是命题所描述的那样。
所谓评价命题,即评价陈述表达的命题,也就是关于事物情况的某种评价的命题。它传达的主要是陈述者对某件事情或某种现象的评价,表明的是陈述者对某种事物情况的好恶情感和赞赏或不赞赏的态度。
之所以有必要区分描述命题和评价命题,其主要意义在于确立解决分歧的方法。当描述命题之间出现分歧,主要就靠对照事物自身的情况来判断谁真谁假,进而达到调整、改变自己或对方的观点,实现观点统一。当评价命题之间出现分歧,而客观情势又需待统一的时候,就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地争论,也不能寄希望于对照事实来解决评价的差异。它只能通过论证、探索或提供能使对方改变评价标准的依据,以统一双方的评价标准。
(节选自《法律逻辑学》,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72页至第7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