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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
2016年09月02日 16:18 来源:《法律逻辑学》 作者:雍琦 字号

内容摘要:所谓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如“重庆市”、“长江”、“周恩来”等。法学界人士提出如下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所谓普遍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

关键词:受害人;重庆市;周恩来;长江;司法工作;辨别;语词;审理;案件;法学

作者简介:

    所谓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如“重庆市”、“长江”、“周恩来”等。所谓普遍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

    司法工作中,特别是在关于名誉权案件的审理中,注意辨别某个语词表达的究竟是不是单独概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学界人士提出如下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新闻报道或其他文章中,虽然不直接点出受害人的姓名,但是如果其所描写的环境条件使得受害人成为唯一的或者有充分理由使人相信就是指的受害人的话......那么应该认定文章指的就是受害人。”

    所谓普遍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

 

  (节选自《法律逻辑学》,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6页到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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