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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回顾与展望
2016年09月21日 15:33 来源:《政法论丛》 作者:王洪 字号

内容摘要: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三、法律逻辑的发展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发现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等现代逻辑为框架建立的法律逻辑体系,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为研究对象,没有涵盖也不能解决法律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问题,对于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而言.38)人们提出了法律领域里的法律推理范畴,在法律推理范畴下概括法律发现、法律重构、法律填补、法律创制——澄清法律疑义、平衡法律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合理推理模式与方法问题.

关键词:推理;判决;研究;法律逻辑;法官;司法;法律解释;学者;法律论证;裁决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法律逻辑的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关 键 词: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   

  作者简介:王洪(1960-),男,湖南桑植人,中国政法大学逻辑学研究所教授、所长,中国逻辑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逻辑学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法律逻辑与现代逻辑,北京 102249

 

  一、法律逻辑的兴起

  法律逻辑研究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研究了法律领域中的一些逻辑问题。他一方面从包括法律思维在内的领域里总结与概括人们思维的普遍性规律与方法,①另一方面在《前分析篇》、《修辞学》、《尼各马科伦理学》等著作中对法律领域中的一些特殊推理与论证问题进行了最早的研究。②亚里士多德建立了第一个逻辑系统——三段论逻辑系统,③但是他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逻辑体系。

  正如西方逻辑史家黑尔蒙所言,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司法判决中就已经有所运用了,在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也是用逻辑的对立命题与省略三段论的方式来宣示法律规则的。④在西方人们很早就重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发展起来的一套严密的逻辑理论体系对于罗马法的发展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讲究逻辑严密的传统对后世的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影响至大。⑤

  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人们普遍地认识到了逻辑在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牛津法律指南》所言:“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在法律研究的各个方面,逻辑被用来对法律制度、原理、每个独立法律体系和每个法律部门的原则进行分析和分类;分析法律术语、概念,以及其内涵和结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实际适用法律中,逻辑是与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可适用于某个问题、试图通过辩论说服他人、或者决定某项争执等相关联的。”⑥就连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也承认:“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更是强调逻辑在司法过程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无语时应当忽视逻辑。除非有某些足够的理由(通常是某些历史、习惯、政策或正义的考虑因素),……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由,那么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必须不偏不倚一样,并且要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⑧

  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人们非常重视逻辑在立法与司法领域中的广泛而又系统的应用,先后建立了以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和斯多噶学派的命题逻辑等传统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以及以一阶逻辑等现代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前者如美国法官亚狄瑟于1988年出版的《法律的逻辑》等,后者如德国克鲁格在1951年出版的《法律逻辑》、波兰齐姆宾斯基于1959年出版的《法律应用逻辑》、奥地利塔曼鲁在1966年出版的《现代法律逻辑概论》、魏因伯格在1989年出版的《法律逻辑学》等。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也开始了法律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今天我国法律逻辑学著作的体系虽然众多,但大多还是可以分为这两大类:其一,是以传统逻辑内容为框架的体系;⑨其二,是以现代逻辑内容为框架的体系。⑩

  这个时期法律逻辑的主要研究工作,就是将这些逻辑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即在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等现代逻辑的框架之下,确定立法与司法应当普遍遵守的逻辑法则,以及介绍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得以广泛使用的逻辑方法,并基于实例或案例阐明如何将这些逻辑法则与逻辑方法运用到立法与司法实际之中。前者如美国学者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1964)——“良法之法”的理性准则与尺度问题研究;后者如德国克鲁格的《法律逻辑》(1951)、波兰学者齐姆宾斯基的《法律应用逻辑》(1959)、奥地利学者魏因伯格的《法律逻辑学》(1989)等著述。这些工作为法律逻辑的兴起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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