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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人格权法,加快出台民法典
2016年12月15日 16:10 来源:《中外法学》 作者:王利明 字号

内容摘要:如前所述,在许多国家法官可以直接援引宪法裁判民事案件,在我国,由于宪法不能在民事裁判中适用,我们就必须制定和完善人格权法,特别是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使宪法上的人格尊严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从而使宪法人格尊严的规范得到落实。隐私权的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到个人私人秘密的保护,个人私人秘密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展。

关键词:人格权法;宪法;网络;民法;隐私权;侵害;民事;保护;侵权;损害

作者简介:

  尽快制定人格权法,加快出台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

  1.为什么要制定人格权法?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民法典,不断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制定民法典的核心工作是制定人格权法。虽然目前学界对于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观点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人格权法应当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1)制定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一脉相承。《民法通则》第5章关于民事权利的列举使其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在《民法通则》第5章第4节中规定了人身权,其中主要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表明了立法者未来要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既然《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其他权利都已独立成编,那么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也理所当然。不过,在未来民法典的体例编排上,我认为应当将人格权法放在分则的首位,弥补《民法通则》的不足之处。

  (2)制定人格权法是落实宪法依法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人格权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虽然宪法上确定了人格尊严,并将其作为基本权利,但仍然有必要通过民法层面上的人格权法予以落实,并使之成为整个人格权法的核心价值。

  首先,虽然人格尊严是一种宪法权利,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立法是粗线条的、高度抽象的,缺乏具体规定,多数基本权利的内涵有待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予以明确。这就迫切需要人格权制度予以细化,规定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将之体现为能被裁判所依据的具有一定确定性的规则。此外,宪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可能涵盖生活中各种侵害人格尊严的类型。人格尊严可以具体体现为各种人格利益,例如名誉、肖像、隐私、信息等。但对各种权利的侵害,其法益内容各不相同,相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因此不能以一个简单的人格尊严条款来包含各种侵害人格权的类型。

  其次,法官在进行裁判时,需要引用成文的法律作为裁判的大前提。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民事案件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该条并没有将宪法列入民事裁判文书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列。由于法官无法直接援引宪法来裁判民事案件,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直接依据宪法在个案中保护人格尊严是不可能的。如前所述,在许多国家法官可以直接援引宪法裁判民事案件,在我国,由于宪法不能在民事裁判中适用,我们就必须制定和完善人格权法,特别是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使宪法上的人格尊严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从而使宪法人格尊严的规范得到落实。换言之,宪法中的人格尊严必须透过民法中的概括条款、概念和规则才能进入到民法领域,规范民事活动。

  再次,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来贯彻宪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有的学者主张,我们可以通过对民事法律中的一般条款的解释,来落实宪法的基本权利或其价值。然而,这样做必然涉及对宪法的解释。我国《宪法》第67条将宪法的解释权排他性地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如果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解释宪法规范,势必违反《宪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希望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贯彻宪法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局限性,难以实现对民事主体的充分保护。现代民法要求必须贯彻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其实质就是要体现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精神,使人格尊严等人权透过民法的私权保障机制得以实现。这就要求民事立法要更加积极地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具体化。如果民事立法无法完成这一任务,而更多地依赖民事司法直接适用宪法,就可能对民法固有的秩序造成冲击。

  所以,虽然在国外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现象,但我国现行宪法的体制决定了我国无法采取此种模式,而只能通过民法的规定将宪法的原则、规则具体化,这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最可行、最具有操作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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