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民法体系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各成体系,但从立法例看,民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民法典作为制定法、成文法,其各项具体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1.民事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关键词:民法;法典;编纂;立法;民事权利;法人;法律;侵权;特别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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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民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诸法之最,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成为有关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顺利推进,立法机关做出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切合我国目前民法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规律。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宏大的法制工程,它涉及很多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还要为它做出更多的理论准备。我自己虽然能力有限,但是非常高兴地把自己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几点体会在这里做一个汇报。汇报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民法体系和我国的民事立法;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三、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现实问题。请大家指正。
一、民法体系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民法体系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各成体系,但从立法例看,民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专门程序进行民事立法。从十七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纷纷开始制定民法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它们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日本明治维新后编纂了《日本民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获得独立,它们也都陆续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州、省也编制了民法典。民法法典化运动的浪潮之所以能够席卷世界,虽然各国具体的原因不一样,但是有些原因是相同的。这些原因大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集中立法承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在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相当一段时间,在历史上被称为黑暗时期(Dark Time),其基本特点是神权至上、君权绝对、自然人格的等级身份制。基于神权的公共权力普遍存在着滥权和任意,而被统治者的权利被压抑到极致。后来出现的人文主义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新兴的社会阶层提出了实现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等原则。作为反对封建统治的工具,民法典的编纂在世界各国有极大的政治动力,获得人民的普遍支持。
二是通过民法典编纂,以实现立法者推动社会进步的雄心壮志。民法法典化,出现在欧洲各个民族国家从罗马教皇手中获得世俗国家主权时期。大家都知道拿破仑在自己成为法兰西皇帝的加冕典礼上从教皇手中夺过皇冠、自己给自己加冕的情节。众多书籍都记载了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在法国参议院审议《法国民法典》的102次会议中,他至少亲自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力推该法的制定。拿破仑正是要以此来体现自己所代表的新兴力量治理国家、推动国家转型的雄心壮志。事实上法国也就是通过民法典的实施,完成了从封建国家到现代工商业国家的转变。德国民法编制的情形也与此类似。通过民法典编纂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点也成为后来殖民地国家独立之后普遍的做法。
三是统一民法,给现代工商业发展铺平道路。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欧洲社会的法律渊源严重不统一。著名学者梅汝璈先生指出,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日耳曼各民族各部落均挟其地方的习惯法以为治,而全欧法律种类之多,以千百计。那时仅法国一国的民法便有数百种之多。伏尔泰曾讥笑说:旅行法国者改换法律次数之多,犹如其换马匹一样。这种情形在德国也是一样,现在的德国境内当时有三百六十个享有主权的邦国,他们施行完全不同的民法规则和体系。法律上的支离破碎,不但与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成矛盾,而且妨碍了现代工商业和交通的发展。编纂民法典统一民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民法典编纂后这些国家都成功地从农业社会转型为现代工商业社会。
四是依据成文法,限制立法者任意立法,限制法官任意司法。在民法法典化之前,人们普遍适用的法律是习惯法。习惯法存在着因时而异、因地而异、法律效果无法统一的弊端。受罗马法中成文法规则的启发,理性法学家们提出了“法律必须是写下来的理性”的名言,指出必须把法律用成文法的方式写下来,把立法者、司法者对于法律的认识固定在书面形式里,以限制他们任意操作,人们把这一点称之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思想。形式理性思想强调法律尤其是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必须具备完善的形式,要尽可能地从立法上实现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这一思想直接推动了民法法典化运动的诞生和扩展。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这些思想,有一些可以作为我们今天的借鉴。
第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系由英国判例法发展而来,与大陆法系相对称。在11世纪以后,英国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以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固有习惯及以往的判例为主要依据,形成普通法。此后又因为衡平法院的裁决,形成了衡平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延续了原来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同时为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始大量制定成文法,形成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并存的情况。美国的民商法制度及司法制度沿袭英国法,且英国判例迄今仍为美国法院所引用。因此,美国法渊源于英国法,形成了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采取法典的形式,但普遍制定了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立法模式各有优点,因此自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出现相互渗透和接近的趋势,集中表现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重视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制定成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