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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移民参与公共生活积极性
2021年06月30日 11:16 来源:人文岭南第113期 作者:孔祥渊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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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移民积极参与城市的公共生活,促进移民的融入及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移民城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方面,共和主义的相关观点值得借鉴。为了保证个体的公共性,共和主义以公共性为中轴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德治”,强调积极进取,通过教化与教养,引领个体将公共善置于个人善之上;二是“法治”,侧重消极防卫,通过相关的设计与规划,防范公权蜕变成操控在个别人或者个别集团手中的私器。具体而言,可以从促进实质性的参与、提供互动的平台、制定良善的法律、让法律成为公民美德的供给手段四个维度展开。

  让移民实质性地参与政治生活

  共和主义论者认为,实质性的参与对于提升个体参与的积极性至关重要。通过实质性的参与,个体能够较好地认识公共事务与公共规则,并且将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结合起来,最终增强其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个体必须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时,他们身上的某些优良品质就会得到发扬。

  在个体参与积极性的形塑方面,雅典人的观点是让接受政治教育的年轻人进入法庭和各种公共场合,让他们在这些场合中聆听辩论。通过这种方式,年轻人能够亲身经历司法与政治体制的运行。英国政治经济学家密尔认为,增进公民美德和智慧的最好途径是让每个人和别人一样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特别是让每个公民有机会在一段时间内轮流担任某些社会职务。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认为,使每个人都参加政府管理工作,是培养个体参与积极性的最好办法之一。

  在亲眼目睹法庭状况与司法运行时,个体可以学习辩论技巧与法律运用方式;在亲身参与管理时,个体能够学习管理技巧并生成公共情感。因此,为提升移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相关部门需要促使移民真正地参与政治生活。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促使移民深深地嵌入政治生活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在实践过程中生成公民美德,而非仅仅让其作为政治活动的旁观者。借助这种实质性的参与,移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方能得以提高。

  为移民之间的互动提供平台

  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里,人口规模对于公民身份而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他认为,城邦或共和国的人口规模应该保持一个限度,唯有如此,个体才能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以便“知道彼此的性格”。也“只有通过这种亲密关系,共同体结合所需要的真正兄弟般的公民身份——‘和睦相处’——才能真正形成”。因此,个体之间的良好互动对于提升个体参与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促进个体之间的良好互动方面,共和主义论者主要提出了两种方式:个体活动的开展与小型公民组织的建设。共和主义论者认为,通过公民宗教、戏剧、公共节日及庆典等方式,向个体灌输“公共的兄弟情谊”,有利于激发个体的爱国热情,增进民族的凝聚力。美国政治学家帕特南认为,诸如邻里组织、合唱队、合作社、俱乐部以及大众性政党等一系列横向为主的人际沟通和交换网络,有助于提高个体之间的信任、互惠、公共精神,以及为了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等公民美德和社会资本。由此可见,小型组织有利于个体之间的密切互动。

  基于这样的思考,为提升移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一方面,移入城市可以借助一些公共活动促进移民之间的互动。移入城市可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一些活动,促进移民之间的互动与交流。除此之外,在平日也可以通过一些公共事件促进移民之间的互动。例如,在各单位间举办比赛活动。另一方面,移入城市可以建立种类多样的小型公共团体。社会中的小型公共团体,主要指的是依据一定目的组织起来的小群体,如各种兴趣协会。移民可以根据实际的生活状况及个人兴趣,成立书法兴趣协会、音乐兴趣协会、体育兴趣协会等。

  制定良善的法律

  政治共同体中的法律对于个体的行为以及品格具有重要影响。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好品格的培养需要法律支持的教育,因为法律是政治共同体中最具权威性的指令,恒久不变地形塑着人们的行动。在个体的积极性方面,恶法会损害个体的积极性,良法则会保护甚至提升个体的积极性。因此,在公民美德教育中,政治共同体需要留意借鉴和学习良法的典范,在共同体中制定良善的法律。

  何谓良善的法律?研究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见仁见智,不一而足。有研究者认为,良善的法律需要考虑民族性。也有研究者提出,良善的法律应该坚持“守常”与“创新”的统一,同时保障人权与平等。还有人主张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论述法律的良善性,认为良法是法律的形式良善性和实质良善性的统一。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或者手段,有着特定的目的,因而良法首先应该契合目的性。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说,法律应该保持形式上的良善性,这些考虑多是从目的出发。与此同时,法律最终指向的是活生生的个体,不可忽视价值性的因素。对于人权与平等的保障以及民族性的考虑,法律的这些观照多是从价值性出发。为促使移民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相关部门需要检验法律,并促使法律的目的、具体手段等充分考虑移民的生活、特性等,保证法律对于移民而言是“善”的。

  让法律成为公民美德的供给手段

  长期以来,法律扮演着奖惩者的角色。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就像固定的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当行动者做出不恰当的选择时,法律便惩罚他,而当行动者做出恰当的选择时,法律便给予相应的奖励。在法律发挥奖惩作用时,行动与选择方案是既定的。法律“试图通过改变这些选择方案对行动者的有益性,也就是通过影响其动机,来影响他们的选择”。当代哲学家菲利普·佩迪特认为,奖惩是“以出轨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它的基本假设是人们缺乏制约就会“出轨”。在这种状况下,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对于个体都带有一定的侮辱性。如果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法律,法律只能防止“恶”的出现,而无助于“善”的产生。

  佩迪特提醒我们,法律除了奖惩功能外,还具有筛选作用,而这一点经常被我们忽视。所谓筛选,指的是在一个社会行动中,法律选择某些人而不选择另外一些人,提供某些行动方案而拒绝另外一些行动方案。可以说,“筛选通过行动者或选择方案的设置来发挥作用……换言之,它们旨在影响机会而不是动机”。这种方案是“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假设是人们可能会腐败,但在开始人们是倾向于服从的。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依照“奖惩之前的筛选”“支持服从者的奖惩”以及“建立对付潜在无赖的奖惩”这三个原则,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公民美德,成为公民美德的供给手段。这提醒我们,法律具有多种作用,我们应该注意把握这些作用并按照相应的原则进行使用。

作者简介

姓名:孔祥渊 工作单位:深圳大学师范学院教育系

课题: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新移民的文化认同研究”(18BKS100)阶段性成果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梁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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