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学者及文本的再分析,提出:主要事关代表摩西约传统的“仆人”社团与代表大卫-亚伯拉罕约传统的社团之间关于社群“卡利斯玛”政治领导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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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以赛亚书》65:1-7是关系到学者理解56-66章中的社群冲突性质争论的一个重要的经文段落。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争论是:汉森(P.D. Hanson)和斯科姆(Brooks Schramm)分别代表的两种非常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观点。
汉森认为,经文中的礼仪实践,是由控制了复兴期耶路撒冷官方礼仪的撒督祭司所奉行的中心礼仪,被比喻为类似迦南宗教的亵渎礼仪。经文中所使用的攻击性语言,都是象征性的夸张语言(symbolical hyperbolical language),并非实际状况的写实。[2]反映的社群冲突,是“第二以赛亚”门徒和留在本地的利未祭司结盟的“先知远象派”团体,反对控制了复兴期礼仪的撒督祭司为代表的官方礼仪的虚假虔敬的敬拜形式。反对礼仪的原因是人们忽略了社会公义。
斯科姆则认为:经文中的礼仪实践,是偏离耶和华信仰的融合迦南宗教形式的融合礼仪敬拜。这种融合礼仪从被掳前一直到被掳后都持续存在,主要是存在于没有被掳经历的留在耶路撒冷的本土社群中,这种融合礼仪一直是“五经”和“先知”传统所共同谴责的事物。斯科姆还指出:汉森立论的最大弱点,就是把与《以赛亚书》65:1-7前后相关的经文段落中有关融合异教礼仪崇拜的经文(如:57:3-11;62:2-7,11-12;66:3-4)都千篇一律地归结为以象征或比喻的手法,指称撒督祭司。这就完全扭曲了经文的直接的字面意思,经文的直接的字面意思就是实指异教礼仪崇拜,因而就是实际描写和攻击巴勒斯坦居住地的原居民的混合异教礼俗的混合宗教,而不是什么象征。[3]
也就是说,汉森将社群冲突的性质理解为先知传统与撒督祭司传统之间的对立,事关公义的首要性问题;斯科姆则理解为巴比伦回归社群中的“一神主义”与耶路撒冷本土社群的“融合礼仪”之间的冲突。本文通过对上述学者及文本的再分析,提出第三种的、有所不同的观点,即,主要事关代表摩西约传统的“仆人”社团与代表大卫-亚伯拉罕约传统的社团之间关于社群“卡利斯玛”政治领导权之争。具体论证如下:
二、汉森的论证
汉森批评将65章划分为65:1-7;8-12;13-25等更小的单位,忽略了后流放期先知神谕的格式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情况,因此,也忽略了65章的整合性问题。[4]汉森主张65章原初就是一个独立的文学单位。因为,后流放期的“拯救-审判”并置的新的神谕形式,已经将整个65章熔铸成一个独立的文学整体,以被掳前的神谕格式,硬套在经文内容的分析上,已经不再适宜。[5]
汉森举出五点理由论证65章的整体性。(1)65:1f和65:10构成一个平行:65:1f没有寻找我,没有访问我的“悖逆的百姓”和65:10中的“寻求我的民”,构成平行的对比。(2)65:10中“寻求我的民”,和65:11中的“你们这些离弃耶和华的人”,构成“拯救-审判”并置神谕中的对立双方。65:9中“承受我众山的”和65:11中“忘记我圣山的”也构成了这种对立并置。(3)65:12和65:24又是这种“拯救-审判”并置的形式。65:12“因为我呼唤,你们没有答应;我说话,你们没有听从。”和65:24“他们尚未求告,我就应允;正说话的时候,我就垂听。”也构成对立并置。(4)所以,整个65章充满了这种“拯救-审判”并置的神谕形式。审判给悖逆者(vv.1-7,11-12,13-15的一半经文);拯救给忠信者(vv.8-10,13-15的另一半经文,16-25)。贯穿全章的这种“拯救-审判”并置的神谕形式,使汉森认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65章原初是一个独立的文学整体。(5)贯穿整个65章,上帝都以第一人称“我”说话,没有变换人称,这又是全章“整体性”的又一个经文证据。[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