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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传《尚书》五十八篇,旧称汉孔安国作《序》并《传》,为东晋豫章内史梅赜所献。唐孔颖达为之作义疏,此即《五经正义》之一的《尚书正义》。传统上以此书为《古文尚书》,但经后人考证,其中的三十三篇乃由伏生所传今文《尚书》二十九篇(或云二十八篇)所分出,内容与今文《尚书》基本相同。其余二十五篇则疑为晋人之伪作。
长期以来,《尚书》被作为圣经之一为儒者所尊奉。自南宋以后,学者开始怀疑其中的古文经二十五篇以及孔安国《序》并《传》皆为晋人之伪作。吴棫[2]《书禆传》首发其难,疑《古文尚书》之伪,朱熹曾多次言及《古文尚书》为晋人伪作。此后,陈振孙《尚书说》开始考定今文、古文;赵孟頫《书古今文集注》开始将今文、古文分编,而吴澄《书纂言》开始专释今文。吴棫、朱熹、吴澄等人都对《古文尚书》抱持怀疑的态度,他们怀疑的主要理由约有四点:一、梅赜《书》传授不与汉儒相接,来历不明;二、梅赜《书》皆易读,伏生《书》皆难读[3];三、梅赜《书》文字气象不似先汉文章雄浑厚重;四、千年古书最为晚出,竟如此完整。[4]这些儒者的怀疑尚仅凭一种感觉与印象,他们并没有像后世的梅鷟、阎若璩等人那样,撰著专书一一举证,指控其伪。
明代梅鷟《尚书考异》一书的问世,可以视为尚书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四库全书总目》谓:“宋吴棫、朱子、元吴澄皆尝辨其伪,然但据其难易以决真伪,未及一一尽核其实。鷟是书则以安国《序》并增多之二十五篇悉杂取传记中语以成文,逐条考证,详其所出。”《尚书考异》一书对《古文尚书》进行了广泛而仔细的辨伪搜证工作,发现《尚书》古文经二十五篇中的文句与先秦两汉文献蹈袭雷同之处甚多。《古文尚书》辨伪工作自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们可以将《尚书考异》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历叙《史记·儒林传》、《汉书·艺文志》、《后汉书·儒林传》、《隋书·经籍志》等史书关于《古文尚书》的记述异同,以及吴棫、朱熹、吴澄、晁公武、郑樵、马端临等私家著述的相关评论。梅鷟一一对之加以评断,其论旨所在,以为唯伏生所传二十九篇今文《尚书》为可信,西汉孔安国所传之《古文尚书》十六篇及东晋梅赜所上之《古文尚书》二十五篇皆为伪作。
《尚书考异》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孔安国《尚书序》”。作者指出所谓“孔安国《尚书序》”中有许多不合事理、不合逻辑之处,以为孔安国作为孔子之“闻孙”绝不会有此类低劣之作。辨伪者的逻辑似乎是,“孔安国《尚书序》”既被证伪,而被称为孔安国所传之《古文尚书》二十五篇也决然为伪作。
《尚书考异》第三部分是全书的重点所在,其主要任务是要抉发晋人造伪之迹。《尚书考异》作者遍读晋以前之书,一一指出这些文献中与《古文尚书》经文蹈袭雷同之处,用功之勤,令人敬佩。蹈袭雷同的实例找到了许多,但我们却不能得出一种逻辑上无懈可击的结论,原因是我们不能从这些蹈袭雷同之处确证谁先谁后,因此也不能判定究竟是谁抄谁。这是一个颇使人困扰的问题。
《尚书考异》第四部分进一步考证伏生所传之今文《尚书》经文为后人“假壁藏古文之名擅改”之处。
以上是《尚书考异》一书的基本脉络与主要内容。通观全书,作者似乎已先入为主地认定《古文尚书》二十五篇为晋人之伪作,并将它作为先决的前提来抉发晋人造伪之迹的。然而在我们看来,《古文尚书》二十五篇为晋人伪造的这一判断,恰恰是需要审慎论证的。
本文所要做的工作,是将《尚书考异》的辨伪工作作一客观评述,并对其关于《古文尚书》的辨伪方法作一检讨。
我们认为,《古文尚书》问题是中国经学史中的一个千古疑案,异常纷繁复杂。现代学术史著作对之仅作简单化的概述,以至读者无从体会其中的复杂性。
关于《古文尚书》的考辨,我们以为当分两个层面:一是考辨方法的层面;二是作伪举证的层面。两者比较,以第一层面更为重要,因为它是考辨工作的指导性的原则,其意义类似于现代法律术语中的“身份甄别”,即将《古文尚书》的“履历资料”与可以资信的历史文献的有关资料作比勘分析,看其是否吻合,如这一“履历资料”与历史文献的有关资料出入较大,乃至有重大冲突,而又不能否定这些历史文献的真确性,则这一“履历资料”即被视为“伪造文书”而加以怀疑。这也就是说,此种怀疑并不需要等待作伪举证之后而产生。这一方法与现代法律中的所谓“有罪推定”的办案原则是不同的。“有罪推定”是毫无根据地先假定疑犯有罪,然后去搜寻证据。而此种“身份甄别”是在比勘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考辨《古文尚书》的逻辑基点。
从作伪举证的层面说,一是举出伪品内容与所托之时代不相合;二是指出造伪者缀辑蹈袭之迹。时至今日,《古文尚书》的考辨成果,关于前者的“作伪举证”成绩少之又少。而关于后者的“作伪举证”则颇嫌冗沓,其中许多内容很难称得上是“成绩”。这是因为你虽然找到了《古文尚书》与其他文献蹈袭雷同的证据,但你却不能判定两者究竟是谁抄谁。梅鷟以及其他许多考辨者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古文尚书》是伪作,从此点出发,将所有发现的蹈袭雷同之处皆作为《古文尚书》缀辑逸《书》而造伪的证据。但《古文尚书》是伪作的预设立场恰恰是应该检讨的。所以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你发现了多少蹈袭雷同的证据,而是需要为《古文尚书》辨伪确立一个有说服力的逻辑基点,而这个起点应该建筑在历史文献记载真实性的基础上。古代史家如司马迁曾亲见孔安国,刘向、刘歆、班固皆曾典校皇家秘书,于理皆可亲见孔氏所献之《古文尚书》。如我们认同他们关于《古文尚书》的记述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则我们考辨《古文尚书》的逻辑基点就只有一种选择,即刘向、刘歆、班固所记述之《古文尚书》十六篇为真,而东晋梅赜所上之《古文尚书》二十五篇为假。有了这一逻辑基点,梅鷟等人所抉发的蹈袭雷同之迹才可避免究竟“谁抄谁”的循环论证。而只有有了这一逻辑基点,所谓“作伪举证”方显示其应有的价值。
清代学者程廷祚认为,关于《古文尚书》辨伪,其重点不在于梅赜《书》与伏生《书》是否有难读、易读等分别,也不在于梅赜《书》的思想是否合乎儒家义理,从这些方面很难判分《古文尚书》二十五篇的真伪。若考辨《古文尚书》之伪,重点应放在它来历不明这一点上。他说:
夫二十五篇之《书》,平正疏通,乍观无一言之违于理道。而其为前古书传所称引者,视伏《书》为尤多,又奚以见其可疑也?若谓可疑者文从字顺异于伏《书》,则伏《书》中亦不皆诘曲聱牙也。且周穆王而下暨秦穆公之同时,其文载于《左》、《国》者众矣,未尝与《吕刑》、《文侯之命》、《秦誓》同其体制,岂彼皆可疑乎?盖晚《书》之可疑,在于来历不明,而诸儒不能言其所以然,致使议论沸腾,能发之而不能定也。[5]
程廷祚所言是颇为中肯的。通观梅鷟《尚书考异》,梅鷟考证工夫虽勤,但却对《古文尚书》二十五篇“来历不明”这个关键点重视不够。比较明代梅鷟与清代阎若璩等人在《古文尚书》考辨工作上的成就,我们看到,梅鷟虽然费尽辛苦一一抉发《古文尚书》二十五篇蹈袭之迹,却不能最终解决“谁抄谁”的问题。而清代阎若璩之《古文尚书》考辨,其逻辑基点正是认同刘向、刘歆、班固所记述之《古文尚书》十六篇为真,而东晋梅赜所上之《古文尚书》二十五篇为假。阎氏考辨《古文尚书》的成就之所以高于梅鷟,正在于他把两部《古文尚书》的“来历”问题作为一个基点性的问题来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