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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赔偿制度探析
2016年01月21日 16:01 来源:《安徽史学》2015年5期 作者:刘秀红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频繁发生,政府开始通过劳工立法规范雇主在灾害赔偿方面的责任。与此时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进行比较,中国制度的赔偿项目齐全,伤病医疗费和伤病期间工资等赔偿标准较高,残废抚恤金和遗族抚恤金则不及。制度虽然实施效果不佳,但这是劳动灾害赔偿首次进入立法,对后来政府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立法;抚恤金;劳动灾害;灾害赔偿;政府;赔偿制度;主管部门;残废;雇主;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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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频繁发生,政府开始通过劳工立法规范雇主在灾害赔偿方面的责任。灾害赔偿立法由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并出台。制度属于现代劳动灾害赔偿制度中的雇主责任制模式。它覆盖工业、矿业、交通业等现代工人。与此时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进行比较,中国制度的赔偿项目齐全,伤病医疗费和伤病期间工资等赔偿标准较高,残废抚恤金和遗族抚恤金则不及。制度虽然实施效果不佳,但这是劳动灾害赔偿首次进入立法,对后来政府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 劳动灾害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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