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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媒体融合过程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背景
2016年07月06日 09:56 来源:《中国出版》 作者:储翔 字号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走向融合发展之路是全球网络时代的一个大趋势。本文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问题,从减少新老媒体融合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修订草案中折射的立法动向,阐述制度修改的思路和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媒体融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策【作者】储翔【简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阶段性成果之一(资助编号:2015M571527)。

关键词:制度;著作权法;修订;合理使用;媒体融合;融合发展;新老;关键词;华东政法大学;立法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走向融合发展之路是全球网络时代的一个大趋势。本文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问题,从减少新老媒体融合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修订草案中折射的立法动向,阐述制度修改的思路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媒体融合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制度对策

  【作者】储翔

  【简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阶段性成果之一(资助编号:2015M571527)

 

  2014年9月“今日头条”被国家版权局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一时间引发社会热议。这给我们提出一个新课题,即在网络数字出版产业异军突起的时代背景下,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如何兼顾数字出版企业等新兴媒体的发展。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新兴媒体通常以免费提供大量即时性信息来汇聚众多点击量,以获得广告商赞助作为其主要盈利模式,即所谓“免费+广告”模式。由于转载的作品数量众多,权利人分散,逐一提出使用许可的申请在操作上难度极高,并且许可申请时间过长也往往导致信息的时效性丧失。综观著作权法的整个体系,合理使用制度[1]作为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调节器”,从某种意义上,它也暗含支持新型版权商业模式发展的功能。因此,设计一套有利于新兴媒体发展的合理使用制度,更好地推动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成为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2014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第43条修改了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作了必要的回应。即,第43条第3、4、(五)项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后新增“网络等媒体”。此项修改意义重大,新兴媒体与报刊等传统媒体首次被并列写入著作权法,网络新媒体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承认。此外,送审稿在原有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基础上新增第(十三)项——“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并将原本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三步检验法”提升到送审稿中。[2]这两处修改,实质上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由封闭式的具体列举模式转变为开放式的一般条款模式。这在当前数字出版等领域的新媒体的白热化竞争由电脑终端向手机终端延伸的时代背景下,为新媒体的发展进一步打开制度缺口。

  但是,送审稿的新规定同时也带来一个新问题,即,如何保证合理使用的可预见性问题。法律未明确何为“其他情形”,司法实践中交由法官以抽象的“三步验证法”来判断作品使用者的某项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这可能导致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新媒体,在评估某项新型版权商业模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难以做出清晰的预判。正因为此修改影响法律的确定性,我国也有学者对于送审稿中规定“其他情形”存在质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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