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科评价 >> 国际视野
德乘用车税负低不利于环保 学者建议改革车辆和燃油税
2018年08月17日 17: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姚晓丹 字号
关键词:德国;乘用车税负;环保

内容摘要:德国学者研究认为,德国乘用车税负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水平较低,既没有带来足够的税收,也不利于鼓励人们使用对环境污染程度较低的车辆,需要对有关税收系统进行改革。

关键词:德国;乘用车税负;环保

作者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报综合外媒报道 德国学者研究认为,德国乘用车税负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水平较低,既没有带来足够的税收,也不利于鼓励人们使用对环境污染程度较低的车辆,需要对有关税收系统进行改革。

  8月8日,德国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乌韦·库纳特在该所官网发文称,德国需要进行乘用车税负和燃油税改革。库纳特对比了欧盟28国及挪威、瑞士等欧洲国家的税收制度,发现各国使用的乘用车计税基础不同,这导致各国的乘用车税负大不相同。他发现,综合计算增值税、燃油税、注册登记费用、保险费用等各种与乘用车相关的税费标准,在这些国家拥有一辆每年行驶里程在15000公里左右的中型车,每年所需的费用为1200—2000欧元。只有欧盟中的东欧国家、波罗的海国家,以及瑞士和卢森堡的乘用车税负低于德国。如果考虑购买力平价,德国、卢森堡和瑞士是这些国家中乘用车税负最低的三个国家。因此,至少从税负的角度来看,在德国拥有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要低于大多数邻国。

  此外,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由于使用柴油发动机的车辆比使用汽油发动机的车辆税负更低,柴油发动机车辆在德国获得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库纳特表示,考虑到由车辆行驶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上升,从让税收制度更合理、更有助于环保的角度出发,德国应该对乘用车税负体系进行改革。

  库纳特认为,首先,德国应逐步统一并提高使用柴油和汽油的车辆的税率;其次,应该改变机动车税负的计税基础,以车辆的重量或者发动机功率为基础来进行计税,因为这两个变量都是客观可衡量的,且与环境有关,使用它们作为计税基础将更有利于保护环境。

  (姚晓丹/编译)

作者简介

姓名:姚晓丹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耿鑫)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