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关键词:裁判文书;司法公开;旁听;公开平台;司法信息;网站;最高人民法院;身份证;集中公开;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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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司法公开之于司法改革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水平。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先后启动了中国司法透明度、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北京法院阳光司法、西部地区司法透明度等系列指数年度评估,评估对象涵盖最高院、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四个层次,既有全国层面的,也有省域的,还有专门法院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指数体系。
从分散到集中:司法公开平台应逐步实现集约化
中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向集中的过程。早期,司法公开平台采取的是分散模式,地方法院通常依托中国法院网通过开设地方频道的形式建设法院网站。随着司法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强,有的法院对网站进行改版,也有的另起炉灶,重新开通新的政务网站。与政府信息相比,司法信息同质化程度很高,为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专项信息公开平台,同时,一些省市的高院和中院也在管辖范围内建设统一的地方司法公开专项信息平台。至此,中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存在三种模式,即集中、局部集中和分散。三种模式并存导致信息重复上传、平台建设维护成本高、公众无所适从等弊端。
中国司法透明度要进一步提升,必须解决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遵循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模式的问题。首先,要根据司法信息的类别区分集中公开还是分散公开。有些信息,如减刑假释、裁判文书、执行信息,适合采取全国集中公开模式;还有的信息,如庭审直播,占用空间大,上传速度受限,不易采取全国集中公开模式,可以采取局部集中公开或分散公开。其次,对于实行全国集中公开的司法信息,则不必重复上传至本院网站或局部集中公开平台,应建立与全国专项司法公开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由于最高法院在全国建有一系列司法专项信息公开平台,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因此地方法院可将相应的司法信息上传至全国的司法公开平台,并在本院网站上做好链接,尽量避免重复上传信息,建立司法公开集约化模式,提升司法公开效率和效果。
另外,随着大量的司法信息上传至全国专项司法公开平台,真正需要在本院网站上公开的信息量会大大减少,因此也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和财力成本建设和维护基层法院的网站,与其多网站重复建设,不如集中精力建设好一个司法公开平台,并且对于同质性较强的司法信息来说,更适合通过三级法院共建一个司法平台进行集中公开。因此,长远来看,司法信息的集约化公开模式是中国司法公开迈向成熟阶段的必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