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成法治建设领域最重大事件过去一年中,法治建设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莫过于监察委体制改革。监察委体制改革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制度模式和理论研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和剥夺的刑事领域,如何既能实现监察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又不流失人权保障的法治内涵,这在立法理念和技术上诚非易事,更是对宪法学和刑事法学回应重大制度变革提出了考验。2017年年底,深圳“自动驾驶巴士”投入运行引发广泛关注,但相对于德国和美国在今年先后修法或立法设立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则,我国无人驾驶领域目前尚处立法盲区。刑法教义学成刑法学研究主流范式围绕着法律解释和个案适用展开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已经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
关键词:监察;刑法;驾驶;人工智能;体制改革;学界;研究;法治建设;诉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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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即将过去,对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刑事法理论的发展而言,这是值得浓墨重彩且具有纪念意义的一年。
监察体制改革成法治建设领域最重大事件
过去一年中,法治建设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莫过于监察委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委体制改革试点已经一年。官方表述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7年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出台,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引发了学界热议。声音首先来自于宪法学界。学界主流意见认为,监察委改革涉及宪法权力配置结构的变动,通过宪法解释乃至宪法建造都无法完成,唯有修宪方可化解其地位难题。
同时,如何处理监察法与刑诉法的关系,成为刑事法领域的重大课题。按照草案的设计,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不执行刑诉法。这意味着,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一系列刑诉法规则和原则,在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中均不适用。支持者主张,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监察法而非刑事诉讼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调查在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剥夺方面,实际上具有侦查之实,若不受刑诉法约束,则需要解决有效的法律控制问题。
监察委体制改革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制度模式和理论研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基本权利的保护面前人人平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是公民,同样具有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解决之道,或许就是在监察法的框架内设定不低于刑诉法的人权保障标准。有学者即认为,若监察法对调查程序的设计比侦查更加严格,那么其对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不亚于刑事侦查。但是这样一来,又可能造成法律规则叠床架屋的重复设置。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和剥夺的刑事领域,如何既能实现监察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又不流失人权保障的法治内涵,这在立法理念和技术上诚非易事,更是对宪法学和刑事法学回应重大制度变革提出了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