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但法家又主张严刑峻法,按照法家的主张,导致严刑重罚,徒刑遍地,缺乏必要的人道和人文关怀。中国古代判案,讲求“天理国法人情”,强调人情对法制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主张。这种人情交换法则与法治显然是相冲突的,因为讲人情实际上就是要徇私情,报答人情就不可能严格秉公执法。法律是理性的,也是情感的产物人情和法治存在明显的冲突,这主要表现在,法律具有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和制约,法律规则的设计不因人而异,对同样的行为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其适用的准确性就在于它是无差别地对待每个人。总之,法律与情感密切关联,法不远人,法律自然要因应人的感情,法律规定应当与人内心的情感标准相一致。
关键词:人情;法家;法律规则;人文关怀;情感;体现;影响;感情;儒家;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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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
古人说,“王法无情”,这句话最早出于元代郑廷玉的《后庭花》第四折:“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因此,古往今来,我们确实看到,一个尊重法制的国家,人们都按照规矩来办事,的确不能够掺杂太多的个人情感。法家认为,“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经法·君正》)。因此,“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但法家又主张严刑峻法,按照法家的主张,导致严刑重罚,徒刑遍地,缺乏必要的人道和人文关怀。在这点上,儒家学说主张道德教化,“仁者爱人”“孝悌为先”,实行德主刑辅,注重人道和人文关怀。所以,在情与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上,法家与儒家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家更注重法,而儒家更注重情。中国古代判案,讲求“天理国法人情”,强调人情对法制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主张。
“法不容情”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应当按规矩办事,不能够跑关系、拉关系、讲人情。“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够法外开恩。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如山、不徇私情。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不乏秉公执法之人,如汉朝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的张释之,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强项令”董宣,唐朝“南山可以改移,此判终无动摇”的京兆尹李元,宋朝铁面无私铡亲侄、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有一个一生刚直不阿、有如包公再世的“海青天”海瑞,清朝也有被称为“于青天”的于成龙,等等。千百年来,人们传颂着他们的故事,其实也是歌颂和赞美那些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清官,歌颂古代执法官员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