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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观察】建议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的多维比较
2020年08月11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马健 字号
2020年08月11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马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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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既是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一重大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调动广大文化艺术科研工作者积极性,提高我国文化艺术科学水平的客观要求。具体来说,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从政策导向来看,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是加强对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政治领导及工作指导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要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统筹管理好重大评价评奖活动,建立规范的奖励体系,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获得感。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艺术科学领域,目前既没有政府部门设立的专业性奖项,也没有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奖项。这显然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文化艺术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发现和推出文化艺术科研精品,提高我国文化艺术科学的研究水平,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不同于文化和旅游部将文华奖、群星奖、孔雀奖、中国艺术教育大奖等10个全国性文艺评奖整改后设立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下设文华奖和群星奖2个子项),前者的奖励范围是艺术基础理论、新媒体艺术、图书馆学、文化艺术管理等文化艺术科学领域,以专著论文、译著等形式呈现的研究成果。后者奖励的则是国内各种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演的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杂技、曲艺、皮影戏类和主题音乐会等文艺作品(文华大奖),国内各种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文华表演奖),以及国内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群众文艺爱好者创作和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作品(群星奖)。因此,二者其实有本质的区别:“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侧重于文化艺术科研(理论研究),“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则侧重于文艺创作生产(文艺实践)。

  从横向比较来看,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是遵循各部委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或软科学类优秀成果奖的惯例。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都设立了不少哲学社会科学或软科学类奖项。这些奖项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限制申报者身份的自由申报型奖项。例如,“从事商务理论、政策研究和实际业务工作的人员或单位均可报送作品参加评选”的“商务部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又如,“全国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学术团体、党政机关及个人均可申请参加评奖”,而且“评奖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保证参评主体的平等”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民族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二类是限制申报者身份的体系内申报型奖项。例如,要求“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或者“在高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且成果发表时署名单位标注兼职高校的兼职人员”方可由所在高校限额推荐申报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又如,“由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为主完成的科研成果”方可申报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第三类是课题研究与奖项评选有机结合的奖项。例如,在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成果中评选出来的“民政部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奖”。又如,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中评选出来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软科学课题研究奖”。相比之下,不限制申报者身份,且不实施限额申报的评奖方式,更符合广大文化艺术科研工作者的实际情况,也更容易评选出相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科研成果。

  从前期基础来看,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是在保留原国家旅游局设立的优秀研究成果奖后的平衡与完善。原国家旅游局曾设立过“国家旅游局优秀研究成果奖”。工作单位原则上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作者和成果内容,探讨中国旅游产业发展问题的境外作者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旅游领域学术著作、政府决策报告、工作方案、学术论文、旅游规划成果、大学本科以上旅游专业教材,以及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它成果,都可自由申报和参加评奖。在文化部与国家旅游局合并组建为文化和旅游部后,“国家旅游局优秀研究成果奖”不仅保留并更名为“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旅游类)”,而且继续沿用《原国家旅游局优秀研究成果评奖办法》。既然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既涉及旅游业,也涉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那么,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不仅是文化和旅游部主要职责更为全面的体现,而且也使“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变得更为完整。事实上,原文化部曾经设立过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部级奖项——“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但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取消了评奖。“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的设立,一方面更加完善了“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兼顾文化类和旅游类成果),另一方面也是对“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有益补充(兼顾理论研究和文艺实践)。

  总而言之,设立“文化和旅游部优秀研究成果奖(文化类)”,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完善文化艺术科研人才的激励机制和促进优秀文化艺术科研人才成长的有效途径。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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