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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哲学的对话 ——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秩序与规则
2016年11月01日 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博 字号

内容摘要:法学与哲学的对话——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秩序与规则?筵王博哲学家努力思索理解自由的本质、阐释自由的精髓,法学家则致力于研究如何保障人们在法律之下的自由。哲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关注领域有诸多重合,哲学为法学提供理论支撑,法学也为哲学拓宽了研究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则就“法律推理中的自由、秩序与规则”做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报告,他引用韦伯关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来阐明他对法律秩序的理解,法律推理既是逻辑方法,又是法治国家的审判制度。哲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关注领域有诸多重合,哲学为法学提供理论支撑,法学也为哲学拓宽了研究视野,正如孙利天教授所言:法学与哲学的对话集中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与哲学的建构”上,需要中西马多方面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教授;研究;法律;法学与;秩序与;法学家;哲学家;理解;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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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家努力思索理解自由的本质、阐释自由的精髓,法学家则致力于研究如何保障人们在法律之下的自由。哲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关注领域有诸多重合,哲学为法学提供理论支撑,法学也为哲学拓宽了研究视野。

 

  自由与秩序是人类社会的两大主题。自由与秩序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内在张力是法学家和哲学家共同关心、共同探究的重大学术命题。哲学家努力思索理解自由的本质、阐释自由的精髓,法学家则致力于研究如何保障人们在法律之下的自由,诚如马克思曾说过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016年10月1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江苏师范大学共同主办的“法学与哲学的对话高峰论坛”上,围绕“自由、秩序与规则”的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与哲学学者共聚一堂,从各自学科的专业视角出发,围绕两学科共同关心的话题展开讨论。

  这次会议的论题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重新梳理关于自由、秩序与规则的思想资源,不管是中国传统文化还是西方哲学经典,抑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都有对此问题的精深理解。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就“马克思心目中的自由、秩序与规则”主题发表演讲,认为马克思一直把自由的实现作为一种评价制度的标准,强调商品交换关系其实是一种意志关系,包含着人们的自由与权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有非常深刻的阐释。二是对法学和哲学的内在逻辑加以对接,使两者思维的异同在论辩中得到充分展示,各自的学科关怀、学科方法得以体现。三是关怀现实维度。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终将付诸现实,哲学层面的自由理想最终还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才能实现。

  与会学者的讨论呈现四个热点。第一个热点是,自由意志到底是主观的还是现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谢地坤研究员在“自由意志与社会秩序”的主题报告中,从康德的理性四大二律背反出发,提出“自由”与“必然”之间的矛盾逻辑上是无法解决的,理论上说明不了的问题就只能推到实践中去。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孙利天教授在讨论中认为,康德的自由观念主要是一种起点、一种假设,而不是对客观的描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古祖雪教授以“自由的类型与边界:基于公法与私法的解释”为题,提出自由就是不受控制、不受干预的状态,自由和权利本质上没有区别,质言之,自由就是权利。概念可分三类:实体概念、属性概念、关系概念。而自由本身是一个关系概念,表达了法学家对自由的理解。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菅从进教授提倡以人为本,构建自由与秩序相协同的法律规则体系,提出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有差别的。

  自由和秩序的关系涉及德治与法治。随着对话的不断深入,法哲学与政治哲学共同关注的一系列传统问题重新被提及,围绕德治与人治的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区别等重大理论问题,再次掀起讨论的小高潮,形成会议的第二个热点。其中涉及中国古代法中的“亲亲相隐”问题,与会学者观点不一,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陈亚军教授从“合理性”的角度阐释了他的理解,所谓合理性分为哲学的和经验的,把合理性理解为经验、时空、历史的产物,这个问题的回答则不言自明。苏州大学任平教授以“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中国道路”为题,提出要超越自由权利政治与秩序政治的虚假对立。在自由讨论环节,任教授引用亨廷顿的观点,强调秩序也是在变化中的,不存在板结不变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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