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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一个法学原理
2017年01月18日 15: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郭辉 字号

内容摘要:不论法律是否允许,公民行使权利时,都不得侵犯别人的权利。马克思对自由的强调实质上体现了“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的原理,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强调这种“允许”就是“自由”、就是“权利”,而自由的边界则由“法律规定”。”《人权宣言》第3条暗示了“凡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第5条暗含了“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论特权》问世于1788年 11月,《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颁布于1789年 8月 26日,西耶斯是起草者之一,可以说,西耶斯有关法律与自由的观点影响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一般认为,“凡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针对的是公权力,“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针对的是普通公民。

关键词:禁止;马克思;公民;西耶斯;允许;权力;伤害;行使;法律规定;人权

作者简介:

  不论法律是否允许,公民行使权利时,都不得侵犯别人的权利。叔本华认为,权利作为一个“否定”性概念,在行使时,“你可以做任何事情,但不得伤害他人”。是否构成伤害,其标准由诸多社会规范确定,但最低限度的规范,按马克思所言,则是“法律规定”。因为一旦伤害别人,就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相信学过法学的人都知道一个原理,表述为:“凡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该原理涉及自由、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对这个原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马克思有关自由、权利与法律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多次对该问题进行论述。择其要者如下:在《论离婚法草案》中,他指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自命不凡,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专有的特权”。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没有边界的自由就是任性,法律就是对任性的规范和约束。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谈到自由时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马克思对自由的强调实质上体现了“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的原理,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强调这种“允许”就是“自由”、就是“权利”,而自由的边界则由“法律规定”。

  谁提出了这个原理?

  这个原理,在郑玉波的《法谚》、日本学者穗积陈重的《法窗夜话》皆未收录,说明该原理即便是法谚,也不是特别知名或重要。据笔者的阅读范围所见,国内最早提出该原理的是孙国华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但没有注明出处。其他法理学教材或法学作品提及这句话时,往往也是如此。外国学者是谁首先提及该原理的呢?在有据可查的著作中,法国思想家西耶斯在《论特权》一文中指出,“设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如果立法者限制我们的自由,那只能是针对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凡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属公民自由的范围”。西耶斯的论述几乎就是本文所涉原理的后一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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