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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争中的法学领域和领域法学
2017年01月05日 11: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梁文永 字号

内容摘要:财税法学者先后提出公共财产观、理财治国观等理论假说,这些都是全国财税法学者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但这些成果都不足以成为全国财税法学人10年来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领域法学堪称整个财税法学界同仁10年来思想成果的代表之作,原因是这一成果在学科边界上实现超越,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做出的但其成果性质和理论辐射面却远远超出财税法学本身的理论创新。从法学学术史的角度看,不排除财税法学者在提出领域法学时受到了财税法学生存危机的影响,但如果由此而认为领域法学旨在为财税法、互联网法、医疗卫生法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在法学学术体系中“找到位置”,则是极端错误的说法。

关键词:学科;财税法学;领域法学;学术;法律问题;研究成果;部门法;学说;改革开放;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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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知识发生学的角度挖掘领域法学这一理论学说的产生,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我们知道,领域法学是近10年来财税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财税法学者先后提出公共财产观、理财治国观等理论假说,这些都是全国财税法学者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但这些成果都不足以成为全国财税法学人10年来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尽管公共财产观、理财治国观以及税收债务理论、纳税人保护理论、平衡税法等理论的实际影响已经波及到财税法学以外的学科,但严格来说,这些理论仍然属于财税法研究范畴。领域法学堪称整个财税法学界同仁10年来思想成果的代表之作,原因是这一成果在学科边界上实现超越,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做出的但其成果性质和理论辐射面却远远超出财税法学本身的理论创新。

  笔者所谓的有趣也就在此:一项对事关“法学研究往哪里去”的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什么没有由法理学界率先提出,而是在财税法学这样一个被传统法学界视为“小法”的学术群体中率先实现突破呢?在分析领域法学这一理论成果的归属领域时,不得不回到部门法的思维才更容易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领域法学是一项财税法研究成果吗?不是,领域法学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提出的典型的“非财税法研究成果”,是一项严格的法理学范畴的重要研究成果。

  领域法学的兴起具有必然性

  作为法理学领域研究成果的领域法学为什么会由财税法学者首先提出?这恐怕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从成果的产生形式上说,领域法学是学者个人的理论观点,但从成果的产生背景上看,笔者认为,领域法学是全国财税法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众所周知,早在30年前,财税法被看作是经济法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即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范围内的三级部门法。改革开放30余年来,财税问题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财税问题的法学思考在知识体量和知识结构上已经完全颠覆从经济法的三级部门法的角度对财税法作出的旧的定位。是继续抱守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定义财税法的陈规,以错误的理论去裁剪真实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还是以积极的创新态度创设新的理论学说、提高理论的解释力,以更为科学的理论学说解释“真实世界的法律问题”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如此,学科的生存危机从“财税法学”被提出的第一天开始就没有脱离过。

  相比一些历史悠久的传统部门法学而言,财税法学的危机意识自始至终如影随形,这是包括财税法学在内的所有新兴领域和交叉领域的法学知识体系所共同面对的形势。也许可以这样说,领域法学这一理论成果由财税法学界提出可能具有偶然性,但由新兴法学领域或交叉法学领域的研究群体提出则具有必然性。

  从法学学术史的角度看,不排除财税法学者在提出领域法学时受到了财税法学生存危机的影响,但如果由此而认为领域法学旨在为财税法、互联网法、医疗卫生法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在法学学术体系中“找到位置”,则是极端错误的说法。必须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考察法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的意义,必须思考在国家兴亡、社会进步和民智启蒙的历史进程中,学术和学者的意义是什么。在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社会进步和启迪民智的巨大的时代呼唤中,谁以及哪一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可以成为这个“实践的时代”的理论先行的领头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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