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0年 4月 13日的央视《新闻1+1》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依据“媒体监督推动公共事件迅速解决”的现象首次提出了“媒治”概念,用以描述在我国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通过媒体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或者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解决社会问题的现象。从立法决策质量的角度而言,立法决策者借助媒体获知公众立法需求,并在其压力影响下做出突击性回应决策,这可能使得立法决策面对一系列不利后果: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现象加重、信息结构失衡进而导致信息使用策略的失败,从而影响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因此,立法决策者应当重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给立法决策带来的新约束,增强对代表提案和立法项目建议的科学论证以保证公众参与在立法资源分配源头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
关键词:媒体;影响;舆论监督;议程;法律;管理条例;立法决策;学者;收容遣送;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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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3日的央视《新闻1+1》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依据“媒体监督推动公共事件迅速解决”的现象首次提出了“媒治”概念,用以描述在我国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通过媒体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或者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解决社会问题的现象。虽然这一概念受到了众多挑战和批评,但是媒体在中国转型进程中所发挥的力量和影响已不容小觑。有学者曾概括媒体发挥功能与作用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普及法律知识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期;第二阶段是以监督司法公正为核心的舆论监督期;第三阶段是进入以完善立法为核心的媒体介入期。
从2003年开始,一系列体现媒体报道和立法决策互动的事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003年,孙志刚事件推动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标志着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终止。同年,非典事件催生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并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单项法规出台最快的纪录。2004年,西安宝马彩票案在媒体和网民的热烈讨论下成为了《开奖公证细则》出台的催化剂。2006年,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浙江温州82名养殖户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在媒体的一片叫好声中,仅时隔6个月,《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就颁布出台。2007年,媒体聚焦太湖蓝藻事件,连续深入的报道和公众的密切关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应运而生。此后,2009年的唐福珍自焚事件推动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除、2012年甘肃和江苏两起校车事故促使《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仅用时5个月就公布实施。这些案例说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对我国立法议程的影响逐渐凸显,呈现出了媒体议程、公众议程和立法议程间频繁互动的格局和面貌。就在今年的3月18日,媒体报道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事件。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仅时隔36天,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有学者提出直接、快速和影响范围广泛的“焦点事件”已经形成我国民众意见对公共政策制定施加影响的“外压模式”。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出现了一种“媒体热议—立法跟进”的决策模式,媒体话语作为权利义务配置的外部敦促力量,立法活动成为回应舆论的策略选择,频繁出现了“压力型立法”的现象。除此以外还有一系列以媒体和立法互动为主题的个案式研究。因此,如何客观认识突击性、回应性立法的社会现象,如何探究媒体议程和公众议程对我国立法议程产生影响的深层动因和应对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从成本—收益的视角分析可知,以公共事件为立法活动的触发机制时,这种具有应激性、回应性、突击性的立法活动有利弊两个面向。就积极方面而言,这种回应性立法的行为不仅从立法资源的分配和部署环节更多体现了对民意的关切,在立法过程中也加强了起草阶段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同时在法律实施阶段减少了法律宣传的成本,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尤其是对于基于部门利益或者集团利益产生僵局难以出台、修订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而言,公共事件报道中媒体、社会公众和立法主体的良性互动会形成“政策之窗”,推动法律制度的有效变迁。但是,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也不容忽视。从立法决策质量的角度而言,立法决策者借助媒体获知公众立法需求,并在其压力影响下做出突击性回应决策,这可能使得立法决策面对一系列不利后果: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现象加重、信息结构失衡进而导致信息使用策略的失败,从而影响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立法的功能定位而言,媒体与公众借助突发性重大公共事件或者热门话题作为触发机制所呈现出的制度需求具有短期内强烈爆发的特性。这使得立法主体在短期内面对较大的行政压力和舆论压力,使得立法可能因此成为回应和试图平复媒体和舆论压力的工具,从而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因此,立法决策者应当重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给立法决策带来的新约束,增强对代表提案和立法项目建议的科学论证以保证公众参与在立法资源分配源头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同时,面对媒体的压力性影响和渗透,立法机关应当对民意予以有效回应。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完善自身的立法程序。当前,亟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立法需求信息收集机制对民意加以辨认、凝聚和吸纳,从而理性、科学地获得对一项法律是否应当调整的准确判断,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关注一项法律出台后对关涉各方的影响和表现。
(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中国视阈下的大众媒体、公共事件和法律制度供给研究(2003—2015)”(16YJC82005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