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网首发 >> 法学
制度观照理论:民事证据制度新发展
2016年08月03日 11: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相庆梅 字号

内容摘要:2015年 2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关证据制度的变革,涉及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举证期限等诸多方面。这些变革都是在总结10余年来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改变了之前比较片面强调对西方具体制度进行借鉴和移植的现象,较好契合了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也观照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主流成果。总体上,最能体现这一变化的,当属证据失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缓和证据失权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较为严厉的证据失权制度。

关键词:制度;举证时限;非法证据;集中审理;当事人;法官;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分段;司法

作者简介:

  2015年2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关证据制度的变革,涉及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举证期限等诸多方面。这些变革都是在总结10余年来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改变了之前比较片面强调对西方具体制度进行借鉴和移植的现象,较好契合了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也观照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主流成果。总体上,最能体现这一变化的,当属证据失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缓和证据失权制度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较为严厉的证据失权制度。其确立的意义在于增加诉讼效率,凸显程序正义。但该制度实施以来,由于其过于刚性,无论从法官角度还是当事人角度都存在适用不畅的问题。《解释》缓和了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将其改为“以不失权为原则,以失权为例外”。此改革措施一出,即招致各种讨论,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改革之所以走回头路是因为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我国很难获得民众认同,所以举证时限才会归于幻灭。无可否认,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争议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但事实上,对于举证时限而言,仅仅认为该次变革是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妥协其实不妥。因为,举证时限制度的缓和可能更符合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走向,也更好实现了与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对接。

  举证时限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话题,它和集中审理和分段式审理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实行集中审理程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剪辑、集中,以防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信息而打断审判的连续性。于是,举证时限在集中审理原则下就具备了产生的必然性。实行集中审理的美国民事诉讼,长期贯彻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而大陆法系的司法机构为提高司法效率和配合集中审理的需要,也改变过去证据的随时提出为证据的适时提出。这些都更充分地说明了证据适时提出对于集中审理的不可或缺性。

  然而,对于民事诉讼分段式审理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正当性还有多少呢?举证时限作为限制证据提出的制度,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其价值和缺陷天生就是相伴而生的。具体说,举证时限的缺陷会导致草率裁决的问题,而其价值则主要是节约诉讼时间和提高诉讼效率。面对这一价值冲突的艰难选择,如若我国实行集中审理程序,对举证时限予取予舍的立场就会变得清晰。但是,在当前分段式诉讼的程序中,由于庭审本就分段进行,那么让当事人在庭审中断期间收集新的证据,并在下次开庭时提出及接受审查,即实行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也并无多少不妥。而且,即使实行举证时限,其所带来的提高诉讼效率的成果也在分段式诉讼中被或多或少地消解了。因此,将举证时限和分段式诉讼这两个价值追求不一致的制度整合在一起,只会使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导致草率裁判”的不足也就愈加明显。

  有学者认为,集中审理在诉讼效率上的优势是很明显的。但事实上,起源于英美的集中审理,与陪审团制度、对抗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集中审理是与完善而充分的庭前准备程序、大量的当庭判决或者尽早的定期宣判有密切关系,而这些可能还与司法的去行政化、民众的诉讼观念进步有更深刻的内在关联。因此,至少在当前的诉讼理念和体系下,缓和举证失权制度能更好地与现有诉讼制度实现对接。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