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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2017年05月03日 09: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杏飞 字号

内容摘要:保护英烈人格利益规则的发展历程从立法发展历程看,《民法通则》缺乏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出现了要求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例。一体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了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如毁损英烈的遗体、遗物,既损害英烈的人格利益,也侵害了英烈的财产性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发现有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应该支持英烈的亲属、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提起诉讼,并督促民政部门提起诉讼。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责任承担依据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人格利益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关键词:英烈;人格利益;民法;侵害;烈士;法律保护;起诉;英雄;亲属;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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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一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而言,《民法总则》第185条突出强调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这是因为,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立法上首次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定,而且特别强调了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保护英烈人格利益规则的发展历程

  从立法发展历程看,《民法通则》缺乏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出现了要求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例。在1987年“荷花女”案中,死者的母亲和哥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作者和报社侵害了死者的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确认作者和报社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开创了我国司法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也是司法实践形成权利、创制规则的典型范例。但这一批复只是针对个案的司法解释,不是国家立法。由于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和遗骨等人格利益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确立了全面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则。《民法总则》将这一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规则上升为国家的立法。

  就这一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而言,《民法总则》第185条突出强调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这是因为,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从实践来看,近年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上确有保护的必要。

  一体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

  《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了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能由此认为,英烈的财产权益就可以任意侵犯。事实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规定“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正如保护胎儿继承权所彰显的民法慈母精神,对英烈财产利益的保护也不容忽略。如毁损英烈的遗体、遗物,既损害英烈的人格利益,也侵害了英烈的财产性利益。破坏英烈的墓碑、故居、纪念馆、博物馆等行为,也无法以单纯的侵害财产行为来对待。尤其是在英烈没有继承人的情形下,对这些财产性利益的损害,也是需要立法认真对待与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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